法学论文
诉辩交易制度
作者:叶庚清 律师 时间:2011年01月06日
诉辩交易(plea bargain)是美国目前普遍适用的诉讼规则。辩方是指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诉方通常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顾名思义,诉辩交易即是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与检察官之间就某项犯罪罪名、刑期长短或其他有利于被告人之对价的一种协议,也可以说是一种交易。被告人进行有罪答辩,官方同意对其宽恕。这种宽恕有时被称为对被告人答辩有罪意愿的对等补偿。这种交易的达成通常是以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为前提。但并不是所有的被告人有罪供述都可以达成诉辩交易,同样也并不是所有的被告人有罪供述都是诉辩交易的结果。在现实的案件处理中,被告人是否作有罪供述是由多种因素影响的,有被告人主观认罪悔罪的心态,有客观外部条件的作用以及被告人惧怕严厉的法律惩罚等多种因素,那么诉辩交易只是导致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的因素之一。诉辩交易在适用中并不是被告人的权利,是否可以作诉辩交易以及在什么幅度范围内作诉辩交易,起着决定作用的只能是检察官,因此检察官在英美法系中所处的地位要远远高于大陆法系,其掌控全案的能力在某种程度上似乎要高于作出最终判决的法官。被告人在诉辩交易中处于被动、从属地位。被告人对于检察官所提出的诉辩交易只能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但不能要求进行诉辩交易。虽然法律赋予了检察官在诉辩交易中主动权,但同时也对检察官的行为作出了限制。即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必须是出于自愿的,检察官不能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引诱、威逼,对于以非法形式获得的诉辩交易,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认定其无效。另外被告人必须明知作出有罪供述的法律后果,检察官有义务对被告人予以告知,对于被告人不明就理的有罪供述,法官亦可以认定其无效。
诉辩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在英美法系,所有的犯罪都有可能进行诉辩交易。是否进行则取决于国家检察官的态度。所有的重罪(felony)和轻罪(misdemeanor)都可以作为诉辩交易的对象。从违反交通规则到谋杀案件,被告人和检察官都可以进行交易。一些案件的诉辩交易涉及政府方或被告方其他一些允诺的较复杂的交易结果。比如,检察官可以同意放弃对重罪的指控以换取被告人对轻罪的有罪供述和作为案件的污点证人指控其他同案犯。检察官或法官对于被告人采取的宽恕程度取决于案件的严重程度、证据力量的强弱及一些相关因素。因此一些重刑犯或有罪的人可以通过诉辩交易得到较轻罪名的指控或终止指控,而且有一些案件的被告人可能会声称无辜但作出有罪供述,以此达到受到宽恕的目的。①著名学者LaFave、Israel和King分析了三种诉辩交易:(1)“被告人和检察官同意,被告人应该被允许对比有证据支持的罪行较轻的犯罪作有罪答辩”;(2)“被告人对最初的指控作有罪供述,从检察官那里交换有关施加的刑罚的某种承诺”;以及(3)“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为了换取检察官降低指控或不提起其他指控”。由此得知,诉辩交易的结果通常可以归纳为:(1)指控降档或不指控;(2)指控重罪变为指控轻罪;(3)刑期上的从轻或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