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推荐广州聚众斗殴罪会见律师
作者:王金和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28日
一、聚众斗殴罪基本概念本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相互斗殴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需要指出,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虽然不属于本罪的主体,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聚众斗殴行为而有意实施的心理状态。其侵害的客体为公共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进行相互斗殴的行为。 王律师电话:18802052186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聚众斗殴 本罪的所谓聚众是指把许多人聚集在一起;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对方的行为。这里的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者多方多数人相互施加暴力的攻击行为;其中每一方的人数一般都在3人以上,但不是要求必须在3人以上,比如一方为2人,而另一方为3人的聚众斗殴行为,仍然能够成立本罪。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不法集团或团伙之间为了炫耀武力或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纠集多人追逐殴打。双方或者多方一般纠集人数较多,事先约定,并多备有器械。(二)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本罪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并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整体性、一致性起着协调作用的犯罪分子。本罪的所谓的积极参加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努力实施暴力或者促进暴力斗殴行为发展,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三)关于村民群体械斗案件根据全国法院座谈会有关纪要,处理此类案件要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刑罚。处理的重点应是械斗的组织者、策划者和实施犯罪的骨干分子。一般来说,械斗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应对组织、策划的犯罪承担全部责任;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要注意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对积极参与犯罪的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对被煽动、欺骗、裹挟而参与械斗,情节较轻,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不按犯罪处理。(四)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特殊情形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聚众斗殴行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伤害须重伤(不包括重伤)以下。 缺乏其中任何基本条件的,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比如虽然参加了斗殴行为,但不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则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的,不能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也不能再以本罪处罚,应当根据刑法第234、232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惩处。对于具备社会危害性不大、在聚众斗殴中虽积极参加但系从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当事人损失等情节的,有可能被免除刑罚。比如陕西省商洛市“孙某等人聚众斗殴案”[1],被告人孙某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首要分子,判处有期徒刑6年,而参与斗殴的白某等4人因情节轻微,系从犯,犯罪后也能投案自首,免于刑事处罚。另外,根据《治安处罚法》有关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一)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这两种罪,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公共秩序;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致人重伤的一律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致人死亡的一律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一般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认定,即行为具有故意伤害性质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具有故意杀人性质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并且其适用范围应当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和个别负有组织、策划、指挥责任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斗殴的行为人或者主犯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二)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虽然这两种犯罪都具有聚众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都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进行斗殴;而后者则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这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相互斗殴,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大多表现为非暴力的纠缠、哄闹、静坐、拉横幅等行为,具有暴力行为的大多为闹事一方单方面对受害单位及其人员进行殴打或者摔砸等行为。聚众斗殴罪一般表现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聚众的行为;而扰乱社会秩序一般为犯罪一方单方面的聚众。需要指出,如果一方到特定的单位扰乱社会秩序,而另一方组织自己职工维护本单位利益而反抗闹事一方的,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四、处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