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广州专利权律师
作者:王金和 律师 时间:2015年02月07日
广州知名专利律师 王(主任)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中有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之分,所谓相同侵权主要是指一种产品或者方法具有他人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特征。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相同侵权中的相同理解为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与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举出的实施例或是专利权人实际制造的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相同,也不是指其具有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在数量上相同,而是看其是否具有他人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亦即全面覆盖原则。
根据本团队专利律师多年的专利侵权诉讼经验,在现实中,为了规避对他人专利权的明显侵犯,专利技术的模仿者总是力图避免原封不动地抄袭他人专利产品或者方法中的技术特征,而是加以某些改动。例如,权利要求书中可能将两个部件以A方式加以连接记载为一项技术特征,而实际上这两个部件如果以B方式加以连接可以达到完全相同的技术效果,而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都能知道B方式是A方式的常用替代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模仿者实际上采用了B方式,则其并不构成相同侵权。如果允许他人随意以这种方式规避专利权,那么对于专利权的充分保护是相当不利的。特别是有许多类似上例中的替代方式是在发明创造完成之后才出现的,专利权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的时候是无法预料到的。美国法院曾就这一问题指出:“语言描述通常是为了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在事后书写的,将机器转换为文字可能导致意想不到的而又难以填补的漏洞。通常发明是新颖的,但却没有能够描述它的文字。字典通常不能跟上发明家的步伐,它也无法跟上。物品不是为了文字而创造的,而文字却是为了描述物品而产生的。为了克服这种滞后性,专利法允许发明家成为他自己的词典编纂者。”
等同侵权原则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产生的,其含义为:如果一种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在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看来,能够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并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则该技术特征就是权利要求书中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一种产品具有等同特征就如同具有相同特征一样,未经许可制造或者销售该产品就构成等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资深王律师团队,王主任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