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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一般而言,盗窃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得商业秘密。行为人窃取的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品。对于以复印、照相、监听、模拟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是否可认为是盗窃,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 复印、照相、监听......
【摘要】党的十八大特别提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被高度关注。本文以此为背景,针对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发展现状及侵权特点,探讨现行法律中针对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完善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提出了一系列可行性对策,以期能够对本......
【摘要】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上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如计算机生成的无独创性数据库,当然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但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表现形式与人类创作的作品类似,如机器人绘制的图画、写出的新闻报道或谱出的乐曲,则需要从其产生过程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迄今为止这些内容都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
一、现行著作权法下的解释论 前面已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类型化为第一类生成物和第二类生成物。事实上,第一类生成物与计算机衍生作品类似,由人类事先定义规则,计算机作为提高人类创作效率的工具存在,关于计算机衍生作品的可版权性等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并已就一些基本问题达成共识。因此,在对第一类生成物进行讨论时,本......
【摘要】环境侵权问题的日益严重,迫使许多国家强化对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推行犯罪化和刑罚化,中国也不例外。我国刑法虽然专章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受传统刑事立法思想的束缚,环境刑法应有的功能却受到严重制约。因此,环境刑法的立法完善应以环境侵权为逻辑起点,以民法的社会化为内在根基,兼顾人本主义和生态主义......
人工智能时代下侵财犯罪的刑法应对存在两大困境。一是人工智能作为犯罪对象时,侵财犯罪的罪名认定无法与原有的盗窃、诈骗类犯罪的罪名完全契合;二是人工智能作为犯罪主体时,其实施的侵财犯罪更是无法进行刑法上的有效规制。如此,一个客观的事实已经摆在我们面前:人工智能时代下,我国刑事立法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 一......
侵犯著作权罪-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类型与特征 【摘要】根据人工智能创作过程对人的依赖程度,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类型化为来自于人类的生成物(第一类生成物)和非来自于人类的生成物(第二类生成物)。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第一类生成物可以受到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第二类生成物不满足构成作品的要件。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应......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身份确定 当人工智能创作物成为版权保护的客体时,其版权主体应如何确定?本质上讲,版权主体制度是以作者为核心而建立的制度体系,版权主体身份确认实际上就是作者身份确认。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中,《伯尔尼公约》没有规定作者认定的实质要件,而是交由各缔约国国内法解决。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
一、研究范围的确定:考察相关内容的表现形式 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应被认定为作品,当然是应当进行深入研究的问题。但是,并非所有由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都需要被纳入讨论范围,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对相关内容法律属性的判断与由人工智能产生的事实并无关系,运用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就可以获得圆满的解决。同时,对上述问......
一、人工智能时代侵财犯罪类型的重新划分 在人工智能出现之前,我国侵财犯罪的类型主要依据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来确定,刑法分则根据不同罪状表述将财产犯罪予以细化,从而确立了财产犯罪的基本种类划分。这种类型划分方式当然具有历史意义,其为司法实践中侵财行为的刑法定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罪名归属。但是在人工智能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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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谭生律师
电话:1591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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