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商业秘密怎么确认?
作者:余谭生 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14日
2017年关于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确认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通过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和对商业秘密的确认的描写,加深对商业秘密的认识。
关键词:商业秘密;概念;确认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信息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应具备: 1、秘密性, 即不为公众所知悉;2、有价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实用性,即必须能够在生产经营中实际利用;4、保密性,即权利人必须对信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只有4 个特征或4 个必备条件都同时具备,商业秘密才能成为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商业秘密是商事主体所独享的无形资产, 其本身是客观存在的, 而且由它的特质决定了秘密性、有价性。实用性是商业秘密赖以存在的基本特征或客观特征,正如人们对客观的物质,享有所有权一样,物的特质和存在都是客观的。因此,它在法律上的反映,也应当是客观的,而不应当是主观形成的。
商业秘密的概念应当是指权利人不愿为公众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的商业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一概念已经能涵盖商业秘密的客观属性全面内容。//www.ichatok.com/
二、商业秘密的确认
商业秘密是无形资产, 而且又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处在权利人持有和掌握之中,不像专利等其它智力成果那样, 权利的形成没有经过相应的公示程式,给商业秘密确认带来相应的困难,同时也正由于这些原因, 导致法律上对商业秘密很难作出一个客观的评价, 因此, 在商事活动中, 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确认商业秘密, 显然是相当重要的。根据商业秘密所具有的客观特征和属性,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对商业秘密的确认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 秘密性
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必须是在国内外刊物没有公开发表或发布过的, 未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最根本特征和认定标志,否则,该商业信息,就不具备任何的秘密性。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包涵着两层涵义: 首先,在主观上商业秘密是权利人不愿意公开;其次,在客观上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不是独一无二的,其它商家也可能掌握同一信息或技术,或者国内商家掌握而国外的企业尚未掌握等。但是只要是掌握这一信息的商家都不愿向公众发布, 而不为公众知悉,那么,对于每一个掌握这一信息的商家而言,都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www.ichatok.com/
(二) 有价性
商业秘密必须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它的有价性,既包括直接的经济利益,如经权利人使用后,能在商事活动直接产生相应的效益,或节约能源、降低成本,或提高产量、质量,或能改变经营状况, 减少经营风险, 也包括间接的经济利益, 如经
权利人同意或许可有偿地转让商业秘密给他人经营使用,生产效益。又比如,企业收购策划本身并不一定会带来直接的效益, 但一旦泄露必然导致股价暴涨, 造成收购困难或付出沉重代价。不论是直接或间接的效益,商业秘密的有价性,就在于商业信息是否与经济效益相钩连。
(三) 实用性
商业秘密必须是能够在经营中实际利用的配方, 工艺流程, 经营策略与规划等,商业信息都应在商业经营生产中, 能够实际利用。抽象原理,科学发现,不切合实际又没有具体实用价值的设想、空想, 都不能讨诸实施, 不具备实用性。这些都不能成为商业秘密而享有商业秘密权。
以上是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特征, 也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若按现行法律规定的要求看,商业秘密还应具备保密性, 即权利人必须对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和不愿公开性, 即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不愿意公开秘密的内容。无论认识如何,理解如何,商业秘密的认定都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只要具备商业秘密的实质特征,就应当依法予以保护。//www.ichat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