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商业价值性的判断
所谓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的使用,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其最本质的特征使所有人因掌握该商业秘密而具备相对于未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不经过人类劳动加工的东西,如空气,即使对人们有使用价值,也不具有价值。价值的自身规定性要求商业秘密的信息首先是人的劳动的产物,不经人的劳动的东西不能成为商业秘密。当商业秘密已经产生,并在生产经营中发挥作用时,它的这种作用是商业秘密价值性的主要内容。
信息的具体性和确定性是讨论商业秘密商业价值性的前提条件。具体、确定的商业秘密才会发生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的积极作用。对于商业秘密商业价值性要件可以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这种积极作用也同样是非泛意的,其内涵就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在理解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时必须把这一特定的内涵贯彻始终。这里,要特别注意有价值的积极信息和消极信息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积极信息发挥积极作用容易被人理解。消极信息尽管是某种不利益或者努力失败的经验性信息,但它同样给权利人以启示,同样可以为权利人预防、消除不利益和失败而让权利人具有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消极信息发挥的仍然是积极作用。正因此,消极信息才能够成为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的这些积极作用,包括现实的和潜在的价值。对于现实的价值,容易理解——商业秘密可以直接使用;可是对于潜在的价值,似乎不易判断——该信息还没有直接被使用。此时,一是该信息应当具有初步实验性过程,预示它可用,只是还没有被按照正常功能使用;二是该信息一旦被使用就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的必然性,如投标标底、股票投资信息等。该类信息一旦被使用,就必然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至此,无论是现实的还是潜在的价值,都应当是客观的,而不是以权利人单方面主观认为其信息具有价值为标准。
(3)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没有量的规定。也许商业秘密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也许商业秘密只给权利人带来极有限的利益和优势,都不影响该信息成为商业秘密——都同样构成商业秘密的价值性。
(4)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也没有时间的规定性,无论是持续性的价值,还是短暂、甚至是一次性的价值,都属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的体现。
此外,在更加根本的意义上,价值指体现在商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告诉我们:劳动是价值的源泉,对商业秘密而言,无人类劳动内涵的信息,便无论证其商业价值的必要。因此,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性包括了两个层次的意义:1.商业秘密的价值是人的劳动创造的价值;2.是指商业秘密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这是商业价值性的法定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