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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2021年秒懂百科: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侵犯商业秘密修改(附对比表)
作者:余谭生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3日

2021年秒懂百科: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侵犯商业秘密修改(附对比表)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心脏”,是企业的“财富”。技术秘密披露、竞争对手窃密、随意跳槽侵权、采购信息泄密、销售客户飞单、电子数据泄密、核心信息披露等严重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再次修改,大大有利于减少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继2017年11月后的再一次修改,主要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四个条款进行了一次集中修改,修改条款自决定公布之日即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一、此次修改主要休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秘密定义更加精确。
商业秘密在企业竞争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可谓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价值”改为“具有商业价值”,强调了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的实质属性。本次修改,更加明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与商业信息,使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更加广泛,门槛更低。

2、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明确
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及主观状态。其中,侵权行为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到了进一步明确,有利于法院的认定。
此外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利诱”修改为“贿赂、欺诈”,改变了之前的模糊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更加便于认定。而对于侵权手段和侵权行为,增加了“电子侵入”手段作为不正当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与现今社会信息化高度发达的现状相契合。
同时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违反约定”明确为“违反保密义务”,并新增“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形,有利于对间接侵权行为人的规制。

3、更加明确侵犯商业秘密主体。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修订为第9条第3款的“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可以看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增加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及“仍允许他人使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侵犯商业秘密主体经营者的基础上,增加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侵犯商业秘密主体,有利于监督检查部门确定当事人,进行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

4、增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成本。
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是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实践中,由于权利人举证不积极和举证困难等因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往往难以认定,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赔偿数额适用法定赔偿进行了明确,并将法定赔偿的限额提升至500万元。对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员工、竞争对手、经营者、非法人组织、情报机构等主体面对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高达一百万元、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5、方便了民事诉讼中权利人举证。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负有提出证据的义务,违反相应义务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第三十二条,明确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二、三个版本的主要修改内容进行比对;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1993年版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是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017年版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019年版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该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监督监察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三、总述
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通过对商业秘密定义的完善,使得商业秘密的门槛降低,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扩大侵犯商业秘密责任主体的范围,强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大幅降低维权成本,降低了二次泄密的风险更有利于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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