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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苏享茂之死,前妻能否构成犯罪?
作者:王景林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20日

程序男苏享茂系WePhone开发者及创始人,在某婚恋交友网站认识翟某欣,两人6月份领证,7月份离婚。9月7日,苏享茂跳楼自杀,年纪不满40岁。自杀前一天,苏享茂向外发帖,称被翟某欣以漏税及灰色运营为要挟,向其索要1000万元及房产,苏享茂最终选择轻生。
事情发生后,又是一边倒地指骂翟某欣,可以说,唾沫都能将她淹死。细心的人上网一看就会发现,这几天翟某欣已被“人肉搜索”,网上关于她所有的信息都已经公布出来,毫无隐私可言。
翟某欣构成故意杀人罪吗?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客观上,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上,要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翟某欣只是索要财物,并没有要剥夺苏享茂生命,且现有证据可以直接指证苏享茂属于自杀,并非他杀,所以,翟某欣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翟某欣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过失致人死亡罪,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本案中,翟某欣没有实施致人死亡的行为,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翟某欣构成诈骗罪吗?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由此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被害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因而取得被害人财产,被害人受到损失。网上呼声一片,认为翟某欣闪电般结婚,闪电般离婚,其行为系骗婚,也就是说,这种行为应当构成诈骗。将骗婚认定为构成诈骗,在本案中会有点困难。看到网上曝出苏享茂为翟某欣花费不少钱,从翟某欣的角度来讲,其可能会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对于苏享茂来说,其作为一名成年人,可能只是出于感情而自愿馈赠与她,而非基于对方的欺诈行为而错误地处分自己的财产。这样说,有些人不免要问,翟某欣就是利用感情作为幌子在欺诈,然后让苏享茂将钱财“拱手相让”。虽然很多人认为实质上就是诈骗,但实践中可能不认为或很难认定为诈骗。
翟某欣构成敲诈勒索罪吗?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威胁内容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产生恐惧。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违法犯罪等要挟。从目前得知的信息来看,翟某欣的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具体要待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后才见分晓。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敲诈勒索最高可以判刑15年。
说到这里,已经有很大悬念,大家都想知道结果究竟会怎样?
中国人喜欢讲因果报应,有俗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目前舆论正沸腾着,认为翟某欣的报应要到了。希望大家保持冷静,不要人云亦云,盲目跟风,每个人都要有自己的主见。在案件还没有调查清楚之前,建议不要随意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