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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提供劳务者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
作者:陈祖权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1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某 
       被答辩人:李某、唐某等 
       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称李某1是答辩人的雇员与事实不符。 
       本案的事实是答辩人将送猪肉的事宜承包给了李某1,其每天只需要在早上八点至九点之间将猪肉送到答辩人的客户处即可,而且李某1每天从屠宰场处领取猪肉出发送货的时间一般是在早上六点半至七点之间。期间,如果没有客户投诉或者反映猪肉未能送达,答辩人对李某1的送货过程并不过问,送货过程当中所发生的费用也由李某1自行承担,而且其也可以找人代为运送。因此,本案当中,答辩人与李某1之间是承揽关系或者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二、退一步讲,即便李某1与答辩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者劳务关系,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缺乏法律依据。 
       1、本案当中,如被答辩人所诉称,李某1是在去屠宰场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且如上所述,李某1只需要在六点半至七点之间出发即可,其四点多即在路上,与送货的时间不符,不能合理排除其是去做其他事情的可能。 
       2、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审判实践,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本案当中,如上所述,李某1仅仅是在路上,而且距离通常的开始取货、送货时间尚差将近两个小时,并不在答辩人的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或者提供劳务过程当中。 
       3、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在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情况下,雇主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第三人应当赔偿的限额,且在赔偿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当中,被答辩人在直接起诉第三人赔偿的情况下,同时向答辩人主张赔偿责任显然与上述的规定不符。 
       三、本案当中,即便是参照工伤认定的标准,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当中,根据事故认定书,李某1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即便是参照工伤认定的标准,本案不属于工伤。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当中,工伤保险是对受雇佣者的保护力度是最强、最全面的制度。所针对的劳动关系当中,作为受雇佣者的劳动者相比雇佣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受雇佣者更为弱势,而作为雇主或者接受劳务的一方在雇佣或者接受劳务当中所获得的利益等也往往低于劳动关系当中的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尚不能认定为工伤获得赔偿。而如判决答辩人对李某1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无疑是将雇佣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保护力度凌驾于劳动关系之上,有悖于我国的立法精神。因此,在本案当中,即便是参照工伤认定的标准,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雁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