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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祖权,男,专职律师,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为桂林分所主任律师,本科学历,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2008年开始执业,证执业号:14503200810457075。
陈祖权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以及经济学、财务会计、金融等专业知识。2009年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取得全科合格证,2010年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陈祖权律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作风严谨仔细,业务进取心强,服务热情,为人诚信。在办案过程中能迅速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提出诉讼方案,并如实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不做虚假承诺欺骗、忽悠当事人,珍惜、重视、忠于当事人的每次委托。自执业以来,一直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相关的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从未发生因违反诚信或者在执业过程当中未称职而被投诉、处罚的事件。
陈祖权律师自执业以来,先后担任国营漓江无线电厂、桂林森林美实木家具有限公司、桂林独秀水泥总厂、桂林星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桂林刘三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市雁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为桂林独秀水泥总厂的职工安置、国营漓江无线电厂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转让桂林漓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0%的股权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期间,成功代理南宁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桂林龙星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广西**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桂林恭城龙星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桂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多起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并多次参与不良资产以及执行案件的处
业务范围: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建筑工程、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法律顾问业务等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服务。
收费标准:
本律师严格按规定合理、合法收费,绝不收取约定范围之外的费用,并可根据案件情况提供风险代理,先成功,后收费。
成功案例:
1、曾某某与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该案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高某某出资入股被告曾某某设立的福建某某贸易公司,但被告曾某某在收到原告高某某的出资后,并未将资金投入公司,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双方就退股问题发生纠纷,并在当地派出所的调解下达成了以汽车配件冲抵退股金的协议。但是之后被告曾某某仍然不履行协议导致双方再次发生纠纷。该案在委托本人之前,已经在福建当地起诉了两次,但是均因当地法院要求先对公司进行清算导致原告高某某无奈撤诉。本人接受委托后经研究认为本案实际上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其一是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双方已经达成了返还入股金的协议,其二是以物抵债的关系,即被告曾某某以汽车配件抵偿应当返还原告高某某的入股金。该案一审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取得满意的结果。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覃某某与桂林某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该案覃某某在尚有两年就退休的情况下,桂林某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强行将覃某某调到其在柳州设立的另一家公司工作。在覃某某强烈反对且拒不到柳州上班的情况下,桂林某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覃某某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拒绝支付任何的补偿,也拒不为覃某某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导致覃某某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导致双方发生纠纷,覃某某隧委托本人代理维权。该案在仲裁阶段认定桂林某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但仅支持了经济补偿金和一倍的失业保险赔偿金。签收仲裁裁决书后,覃某某虽然对结果满意,但是考虑到用人单位起诉的概率很大,故在本人的劝说下,同意起诉到法院争取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和双倍的失业保险赔偿金。该案在双方起诉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桂林某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向覃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和双倍的失业保险赔偿金,两项合计金额超过覃某某三年的工资总额,取得满意的结果。桂林某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被依法驳回。
3、陈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陈某经其弟弟的介绍借款给被告张某某用于投资矿山,但是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借条,被告张某某投资失败后以双方之间是合伙投资的为由拒不偿还借款,双方隧发生纠纷。一审时原告陈某并未委托律师代理,在起诉状上和庭审调查时陈述的事实模棱两可,导致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委托本人后,经过研究,发现被告张某某对于原告陈某是经过其弟弟介绍借款的事实无异议,但是主张原告的弟弟也向被告投资了同样金额的资金。于是经与原告的弟弟了解,发现被告张某某有向原告弟弟的爱人出具了金额相同的借条。二审庭审时提交了该借条的复印件作为佐证,并提出既然被告张某某主张原告陈某是经其弟弟介绍出资与被告合伙投资矿山,那为何其向原告的弟弟出具的是借条,而非合伙协议?最终二审认定双方之间的转账金额为借贷关系,并依法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4、阳某涉嫌盗窃罪、受贿罪案。
某外地的矿老板江某到桂林某县的矿产公司承包矿山的开采。根据江某与矿产公司的合同约定,江某需要自行出资、自负盈亏,开采出来的矿石需要出售给矿产公司,否则矿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矿山。但是江某开采出来后,因矿产公司的价格太低,其将价值高的部分矿石藏匿在矿场,然后偷偷运出外地销售。后在运输的过程当中被抓,并被以盗窃罪判刑。之后矿山由江某的弟弟江某某接手管理,但是江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将价值高的部分矿石藏匿在矿场。因担心外运时被抓,就找到时任某县森林公安局政委的阳某以及时任某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的大队长蒋某进行商议将藏匿的矿石外运,并约定所得款项由阳某、蒋某分一半,江某某分一半。之后三人按照商定好的分工分头行使,但是在偷运的过程当中仍然被抓获。一审认定阳某、蒋某的该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判处阳某有期徒刑三年半,之前江某某也以盗窃罪判刑。二审接受委托后,经过阅卷和会见,本人认为本案实际就是个合同的违约问题,矿产在未出售给矿产公司并交付之前,所有权都应当归属于矿山的承包人江某及江某某。二审经开庭审理后发回重审。重审开庭后本人仍然坚持该观点,最终重审采纳本人的观点,改判阳某、蒋某受贿未遂,与之前的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刑期仅比实际羁押的时间多了一个月。
5、李某某与毕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该案的肇事司机毕某某刚从部队转业,只持有部队的驾驶证,根据公安部的相关答复,持有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应视为无证驾驶处理。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以肇事者无证驾驶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但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取得比较满意的结果。
6、张某某、王某某等与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蒋某某是某水泥罐车的老板,王某是其雇请的司机。在某次送货的过程当中,王某驾驶车辆压坏路基,后在下车查看的过程当中被车辆侧翻挤压致死。该车投保有交强险以及1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以王某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赔。王某的继承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以“机动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之上,驾驶员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车外第三者”为由,认为定王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由车内的驾驶人员转化为本车的“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但在缴纳了诉讼费后,忘记递交上诉状,导致上诉未被法院受理,后申请再审,被法院依法驳回。
该案在驾驶员是否属于“第三者”在审判实践当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成功避免了蒋某某9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取得满意的结果。
7、李某某与谢某甲、谢某乙、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李某某与谢某甲原为夫妻关系,后双方因为家庭矛盾协议离婚。离婚后李某某发现被告谢某甲在婚姻存在期间从国外汇了一笔5万多美元的存款到其父亲谢某乙的银行账户上。隧以该笔美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要求分割,并要求谢某甲的父母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以该笔款项在婚姻期间所汇,已经被使用为由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委托本人后,经过努力,二审判决以谢某甲未能说明该笔款项的合理用途及实际已处分的情况,且该笔款项由谢某乙、王某某持有为由,依法改判谢某甲向给付李某某该笔存款的一半,谢某乙、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取得胜诉的结果。
8、李某某与广西桂林某某养殖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
李某某是专业养殖的养殖户,与广西桂林某某养殖有限公司签订种鸭养殖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广西桂林某某养殖有限公司以记账的方式向李某某提供种鸭、饲料、技术、兽药等,待种鸭产蛋后,用种蛋冲抵李某某欠养殖公司的种鸭等款项。之后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遇到禽流感,养殖公司无力再继续提供饲料,而李某某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同样无力承担每日高额的饲料费,隧将种鸭低价处理。后双方因押金的返还以及损失的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发生纠纷。李某某不甘所投入的押金、场地、人力等血本无归,多方咨询律师准备起诉。但是因所咨询的律师都认为该案需要鉴定低价处理种鸭所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然后再与以记账的形式欠养殖公司的种鸭、饲料等款项冲抵后才属于李某某的损失。但是因种鸭已经处理掉,而且当时处于行情的最低点,李某某及家人对此均存在很大的担忧,担心鉴定出来的结果有可能是反需要向养殖公司支付欠款,而且鉴定成本太高。后经面谈,本人提出,既然是养殖公司违约导致种鸭被低价处理,那由此造成的损失就应当由养殖公司承担,而之前以记账的形式所欠的种鸭、饲料等款项已经转化成了种鸭的价值,因此对该欠款李某某不需要再偿还。因此,建议将诉讼请求定为支付违约金40元/羽,并返还押金12万元。起诉后养殖公司反诉要求李某某支付记账形式欠的种鸭、饲料等款项30多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完全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并驳回了养殖公司的反诉请求。养殖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