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保全措施的种类
作者:陈键城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17日
保全措施的种类
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在这里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制度,原告为保护商业秘密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的强制措施,包括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
1.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当事人请求或依职权,主动采取相应措施取得、保护证据。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特点,使原告合法取得证据有相当难度,所以无论是原告还是人民法院,适当运用证据保全这一手段,可使扑朔迷离的商业秘密诉讼快速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2.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7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其中包括“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司题的意见》第107条规定,先予执行的紧急情况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需
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条也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因而以下情况原告可以请求先予执行,制止被告的可能行为:
(1)被告马上就要泄露或公开商业秘密;
(2)被告马上要使用商业秘密;
(3)原告的职工将为被告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