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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辩律师已成“太监”,地方律协不必再“挥刀自宫”
作者:孟子君 律师  时间:2010年12月29日

刑辩律师已成“太监”,地方律协不必再“挥刀自宫”
/ 个人分类:律师观点


(图片说明:面对美女搔首弄姿,太监又能有何作为)
作者:孟子君律师
据媒体报道,2010年12月15日四川省律师协会七届二次理事会会议召开,讨论《关于建立异地办理刑事案件备案制度的意见(草案)》(以下简称“备案制度”)。该草案规定:(1)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起5日之内,承办律师要将备案表发往案件所在地市州律协备案;审理阶段拟作无罪辩护的,还应填写主要案情、辩护观点及理由……;(2“备案制度”中多处条款提到律师作无罪辩护时的处理情况,如要求律师事务所实行集体讨论制度,向所在市、州律协及司法行政机关的报告制度,必要时,律协的刑辩指导、协调委员会可向事务所提出辩护参考性意见,还可派员旁听开庭。(3)承办律师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事务所可另行指派律师办理,委托人不同意的,事务所可解除委托合同:在罪与非罪等重大辩护观点上与事务所集体讨论意见发生冲突且不服从事务所最终决定的;未经事务所同意,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4)“备案制度”也提到协调、处理律师异地办理刑事案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会见难、阅卷难等实际问题,研究、总结刑辩律师异地办案的执业环境、风险防范等。(5)对于不执行“备案制度”决定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律协有权要求其纠正;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将给予行业处分并载入事务所或律师个人诚信档案。表决结果显示:50多名理事中,有20多名理事举手同意,20多名理事弃权,2名理事明确举手反对,“备案”未获通过。
作者在庆幸该草案没有获得通过的同时,不禁为该地方律协的做法感到担忧。虽然准备创立该制度的官员自称为制度创新,但是这种在法律规定之外,擅自给刑辩律师再套枷锁的做法,被不少网友戏称为“挥刀自宫”!
众所周知的是,目前中国刑辩律师的处境非常艰难。各地法院刑事案件中委托律师辩护的概率不足10%,而律师因为参与刑事辩护中,不慎被《刑法》306条款套进去的,不在少数,各地媒体都有不少报道。特别是重庆打黑中,被处理的律师都被作为反面教材,在各地媒体渲染,律师的形象已经跌入历史的低谷。现实情况是,一方面,中国大陆刑事案件辩护率低,人权状况不容乐观;另一方面,各地律师协会不能发挥应有的行业协会作用(至少不能像西方律师协会那样为律师做主)不说,反而在法律规定之外,对刑事辩护律师正常执业活动横加限制;使得本来就很少数的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执业环境更加艰难。如有的地方律协规定,对于办理涉黑、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等敏感类案件,律师接受辩护委托后必须向律协报告,并就辩护思路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需接受当地律协的协助等等。从表面看,似乎该地方律协的出发点是为了爱护律师,防止律师在此类敏感案件中,被检察机关抓住把柄,但如果从深层次考察,主要还是地方律协的官方背景在作祟。如有的律协在指导律师办理具有政治任务意义的涉黑案件辩护时,就明确告知律师:对案件细节不要太较真。言外之意,就是得过且过,不要与公诉机关在案件证据细节上较真。可见,律协不是律师自己的真正保姆,更不是自己的家长。本来应该在改善执业环境上多做努力的律协,但却在法律规定之外,给律师执业许多限制,主要目的不是爱护律师,而是配合检察机关和法院,尽快完成对各类具有政治意义案件的审判。
目前,刑事案件律师费收入低,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执业风险高,执业环境进一步恶化,直接导致绝大多数具有多年执业经历的律师退出刑辩舞台,使得刑事案件辩护质量进一步降低。如果作为行业协会的律协,不从如何改善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和提高刑事案件辩护质量入手,多做一些有利于刑事辩护业务发展的实事、好事,那么,尽管我国有与世界接轨的法律层面制度,但是我国的刑事案件委托律师辩护的几率会越来越低,人权状况也会越来越糟。试想,当一个国家刑事法庭中,没有了刑事辩护律师的身影,刑事案件的审判,其公正性和真实性,有多少人会相信呢?
目前,很多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大多数认为是走形式,对律师辩护意见可听可不听。这其中固然有目前司法体制的原因,因为作为刑事案件的主审法官,都不能对案件的定性和对被告人的量刑做出决定,何况是否采纳律师的意见呢?除此之外,还有就是我们律师行业本身存在的软骨病,就像四川律协不是从如何争取刑事辩护律师的权益与国际接轨来考虑,而是自己在法律规定之外,再给刑事辩护律师套枷锁而“挥刀自宫”!如果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律师作用形同“太监”的局面,长期不能得到改变,那么,我们法律人在学习法律之初,所希望和追求的“民主、公平、正义”,会离我们的现实生活,越来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