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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谁动了我的房产证
作者:孟子君 律师  时间:2011年02月05日

谁动了我的房产证
----一个关于房产的咨询回复
作者 孟子君
(房主咨询原文)你好,律师:
02年我的房产证被朋友王某借走,王某用我的房产证原件,并通过伪造我们夫妻签名弄了个房屋买卖契约合同,到房产局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拿到了新的房产证。没过多久王某把房屋卖给了另外一人李某,李某办理了房产证。现在房子李某住着。请问:1、如果现在我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撤销02年王某的房产登记,并恢复我的登记,能够得到支持吗?2、假如我的诉讼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接下来我是否要对李某提起民事诉讼。而李某会不会用《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来应诉呢?如果不会(《物权法》07年实施》法不溯及既往),那么我该怎么办才能拿到我的房子呢?
有律师回复:
1,可以起诉房屋管理机构,要求撤销确认。2,李某能适用善意取得抗辩你收回房屋,善意取得适用出卖人本身是所有人但无权出卖房屋,比如房主已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尚未过户期间又将房屋出卖与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获得房产,王某本身是用虚假手段骗的产权证,其根本无产权,出卖给李某行为无效。
本案例的关键问题是,房主的房屋是否被王某交付给了第三人李某。因为从问题的描述本身看,王某只是骗取了房产证原件,并没有占有房屋本身。因此,第三人李某在买房时,如果没有去看房屋实物,仅凭王某采用欺诈手段获得的房产证,就与王某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李某但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还有一定的过错。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李某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就本案来看,首先,针对房主,王某涉嫌构成侵占犯罪。因为,王某将房主交其保管的房产证原件,采用非法手段伪造签名和买卖合同,骗取登记机关的物权变更登记,将物权权利人的名字换成自己,意图占有房主的物权。其次,针对第三人李某,王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王某将不属于自己的物权,利用欺诈手段获得的物权凭证,虚构自己出卖房屋的事实,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李某购房屋款,且诈骗数额巨大,已构成犯罪。
因此,作为本案的受害人,原房主,因为房屋本身没有交付,所以,可以采取先报警,由警方对王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取得其犯罪证据。同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房屋登记机关变更自己房屋产权登记的行为,主张撤销。
作为本案的另一受害者,李某,因为没有实际取得房屋占有权,不能主张所谓善意取得。解决问题的途径,也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王某诈骗犯罪行为,同时,通过追赃,追回被骗的钱款。如果通过追赃不能挽回损失,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返还。
孟子君律师执业机构: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