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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企业遭遇员工恶意诉讼
作者:刘海霞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23日
今天一家公司前来咨询,该公司刚开业不久时招聘了一个员工赵某,当时只签订了三个月的合同,合同期自2014310日至69日,412日,这名员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提出要回家考驾照,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并结算了工资,闲谈中李某透露自己这段时间也要回老家呆一段时间。
56日,李某突然接到赵某电话,被索要413日至56日期间的工资,李某感到非常奇怪,拒绝了赵某要求,后接到仲裁通知,赵某要求公司支付413日至56日期间的工资,并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仲裁裁决支持了赵某第一项仲裁请求,理由是由于公司无法举证赵某在412日主动离职,而当时公司只有李某与赵某两人,413日至56日期间李某不在单位,没有提供工作场所导致赵某无法提供劳动。而对于赵某的第二项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单方面解除而未得到支持。单位收到裁决书后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但被裁决维持。
公司本想自认倒霉,事情本该告一段落,谁知最近又收到仲裁通知,赵某又一次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57日至69日期间的工资,并要求支付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李某声称自己已有心理阴影,在公司刚开业就碰到这种情况,这段期间为了此事劳神费心,无法安心开展业务。
通常劳动者被认为是弱势群体,但办案过程中,经常也会碰到这种以恶意诉讼为生的寄生虫,他们一般都是从一次诉讼中尝到甜头,于是开始复制这种商业模式,到一家单位后做一段时间开始找索赔理由,提起诉讼,很多单位由于对法律制度的不了解或轻视而中招。
那么是否就拿这种人没有办法了呢,苍蝇不盯无缝的蛋,只要单位从自身的制度建设及程序完善上多下功夫,就可让这种人无轻易下手的机会。如在招聘时对简历的真实性通过多方面核查,也可向原单位核实,依法办理用退工手续,在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方面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即使员工出具承诺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承诺也是无效的。
总之,在这无法一一举例,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只能是先打好基础,从一开始就依法经营,另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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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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