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公车载妻出事单位也有错
作者:李海英 律师 时间:2011年07月07日
小李受所在的劳务公司派遣,在某单位工作。2008年4月,小李在未征得劳务公司及工作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驾驶单位车辆拉乘妻子小徐办理私人事务,不料车辆途中翻覆,造成妻子受伤,住院治疗700多天。经鉴定,小徐构成一级伤残且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交警部门认定,小李承担全部责任,妻子小徐无责任。因协商未果,小徐将小李、劳务公司和公车单位一并告上了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后认定,小徐的各项损失合计152万元,由小李赔偿77万余元,公车单位赔偿59万余元,劳务公司赔偿15万余元。
两单位都有疏漏应担责
法官庭后表示,小李私自驾车搭乘妻子,并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此应对小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公车单位作为接受小李劳务的用工单位及事故车辆所有人,对公车管理和公车驾驶人员的教育、监管存在一定的疏漏,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劳务公司在派遣前未对小李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相关教育,致小李驾驶公车私拉妻子发生交通事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小徐、公车单位和劳务公司分别承担51%、39%和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