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私了协议的认定
作者:李海英 律师 时间:2011年12月06日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人身伤害类纠纷,人们经常会签订这样一种“私了”协议,但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到底如何,能不能真正了事?
一般来说,私了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订立私了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私了协议,另一方则可以要求撤销。
私了协议有效无权再索赔
程某在准备下车时,公交车车门突然失控关闭,夹住了程某的双侧手部、肩部,事后程某花了3000多元医疗费,而公交公司仅赔偿了900元。为此,程某起诉公交公司,索赔3000余元。对此,公交公司辩称,事发之后公交公司已经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与程某达成了私了协议,一次性赔偿程某900元,了结此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交公司与程某就公交车门夹伤一事签订了协议书,因此双方应当遵守约定。法院最终驳回了程某的请求。
分析: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程某与公交公司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后程某要求公交公司另行赔偿,但并未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可以被撤销和解除的情况,也没有举证证明该合同需要变更的情况,因此该协议有效,程某的请求不能成立。
拒绝履行得有证据支持
因停车问题,王某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受轻伤住院。事发后,在公安机关调解下,由王某的母亲刘女士与李某的妻子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王某无条件支付李某30万元,李某不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可刘女士在支付了15万元后,并不再支付剩余15万元,李某于是将王某、刘女士一并告上法院。
据王某说,支付30万元的协议完全是因为对方以追究刑事责任相威胁,协议显失公平。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与李某之妻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
分析 ,在此案中,王某将李某打成轻伤,但李某并没有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双方达成协议的赔偿数额可以高于民事部分的赔偿数额。王某说对方胁迫,未能举证。因此,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此外,家属代侵权人签订私了协议,可视为对该协议的保证,应与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显失公平可被撤销
周某在大排档吃饭时,被王某用酒瓶砸伤左手。第二天在派出所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王某赔偿周某医药费600元,以后不为此事找对方麻烦。可一个月后,周某发现被砸伤左手当时已经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并休假几个月。周某于是要求王某增加赔偿金额,但王某不同意,为此周某将王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令王某赔偿周某1万余元。
分析,虽然王某已经赔偿周某经济损失600元,但一个月后周某诊断出骨折与王某的侵权行为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王某仍应赔偿周某后续发生的医疗费等损失。尽管王某与周某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可协议签订后,周某因为治疗骨折和其他误工损失,花费已经远远高出已付的赔偿金额,原协议对周某显失公平,因此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