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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二驾也是出租公司的人
作者:李海英 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11日
出租车公司将出租车租赁给承租人(主驾),主驾有时又将车辆运转的部分时段转租给他人(二驾)。多年来司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主流观点认为,出租公司与主驾、二驾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江苏南通一起判决对此做了彻底“颠覆”——   孟亚生
 姚雯/漫画
  二驾出事,出租车公司不用赔
  2010年2月8日,农历腊月廿五,天气异常寒冷。上午9点,在江苏省海安县城一家企业打工、来自该县曲塘镇的42岁农妇冯家平,手机铃声忽然大作,电话里传来一个急促的声音,说她的丈夫王金喜驾车途中出现了意外……
  冯家平心里“咯噔”一下,火速赶到了泰兴市交警大队,眼前的一幕让她瘫倒在地。原来,当天凌晨1点左右,丈夫驾驶出租车从海安县城送客到邻县泰兴市,当行驶到泰兴市古溪镇境内时不幸坠入河中,与车中的两位乘客同时溺水而亡。
  丈夫刚过40岁,是家中的顶梁柱,现在顶梁柱轰然倒塌了,她顷刻间有种天塌下来的感觉。
  她含泪处理了丈夫的后事后,一天早上,一群人气冲冲地找到她,要求她赔偿40万元。原来,来人是当初坐出租车溺水而亡的一位乘客的亲属。他们认为,自己的亲人坐王金喜的出租车,王金喜有将其安全送达的义务,却在中途坠河溺水而亡。现在她的丈夫不在了,那就应该由她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赔偿责任。
  冯家平说,丈夫去世后,她上有84岁的公公和77岁的婆婆需要赡养,下有一个刚入大学的女儿需要抚养,一家人全靠她打工挣来的1200多元工资过活,哪里还能拿得出钱来赔偿?
  最终,溺亡乘客亲属将冯家平及其家人和丈夫生前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赔41万余元。
  法庭上,出租车公司辩称,王金喜所开的出租车系于2009年5月9日从吕秀手中转租而来的,本公司只与吕秀签订了《出租车全额租赁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吕秀通过支付车辆全额租金的方法取得公司出租车辆使用权,公司每月向吕秀收取280元管理费。这份合同是经济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表明出租车公司与吕秀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吕秀在其承包期间转让了出租车使用权,每月向王金喜收取4000元租金,王金喜与吕秀之间形成了转租合同关系。王金喜不受雇于出租车公司,其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出租车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公司的抗辩理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海安县法院一审判决冯家平及其家人在继承王金喜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各种损失41万余元。
  丈夫开的车明明挂有出租车公司标识,为何最后出了问题,出租车公司却把责任撇得干干净净?冯家平想不明白。
  劳动仲裁、诉讼均否认劳动关系
  有亲友提醒说,“如果王金喜在送客途中不是故意坠河溺水而亡,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属因工死亡。你不但不需要赔钱,而且还应该领到一笔工亡补助金!”
  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冯家平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要她提供王金喜与出租车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因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受伤害的职工必须向工伤认定机构出具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职工认为自己所受伤害为工伤,而又不能举出证据证明时,就要通过劳动争议的途径先来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冯家平向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王金喜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6月,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王金喜与出租车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冯家平不服仲裁裁决,向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金喜享有出租车的经营使用权,并享有通过使用车辆获得经营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吕秀、出租车公司并不对其经营过程中的劳动行为行使管理权,王金喜亦不从吕秀和出租车公司处领取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冯家平转而找到吕秀,“既然没有劳动关系,那王金喜受雇于你,应该形成雇佣关系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吕秀称,她与王金喜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转租赁关系。王金喜每月向她缴纳固定营运收入,余额归他自己,“他的工资并不是我来发”;在客运期间,车辆损坏由王金喜自行维修并承担费用,油费也是他承担,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是不需要承担经营成本的。海安县法院的法官也认为,雇佣关系的成立,应主要从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是否获得报酬、是否承担工作成本和经营风险等方面来确定。王金喜在从事营运过程中,吕秀不支付其报酬,且在营运时段内,王金喜自主决定如何营运,并不接受吕秀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因此吕秀与王金喜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颠覆性判决
  “出租车公司领个执照,坐在家里每月收取上千元租子,却不承担任何责任。世上哪有这种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责任的美差?”冯家平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许多人劝她说,在海安县乃至于整个南通市,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是行业惯例,你这个官司即使打到南通市中院,结果也是一样的。然而,冯家平就是不信这个邪。接到冯家平的上诉状,南通市中院中止了民事案件审理,待确定王金喜与出租车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审理。
  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杨海燕、谢庆斌两位律师同情冯家平的遭遇,无偿为她提供法律援助。两位律师看了她提供的材料后认为,王金喜取得二驾资格,一定有汽车驾驶员服务卡,因为依照《南通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卡管理规定(试行)》,凡在南通市驾驶出租汽车必须持有服务卡,无卡不得上岗。
  冯家平一听,犹如在黑暗中看到了一丝光明。她来到管理出租车行业的市客管处,查找丈夫生前的汽车驾驶员服务卡是怎么办理的。在一大堆材料中,她终于找到了这张小小的卡片,一查得知,丈夫在与吕秀签订协议前的2009年4月14日,出租车公司专门为王金喜办理了汽车驾驶员服务卡。
  二审法庭上,出租车公司再次申辩与王金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冯家平的代理律师拿出出租车公司帮王金喜办理的汽车驾驶员服务卡:“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为什么要帮王金喜办理服务卡?这表明出租车公司对王金喜的二驾身份是明知的,也是同意的。如果出租车公司不为王金喜办理服务卡,王金喜也不会作为二驾上岗服务,也就没有后来的驾车坠河溺水而亡。”
  出租车公司辩称,出租车只是一种劳动的工具,出租车公司以出租劳动工具获取利益,驾驶员通过支付租金来取得劳动工具使用经营权,这是一种经营模式,而不是劳动关系。
  冯家平反问对方:“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出租车公司为什么要经常召集我丈夫开会、培训?如果没有劳动关系,为什么还要制定严禁拒载等各种制度约束我丈夫?如果没有劳动关系,为什么我丈夫开的出租车车身、顶灯上要打上出租车公司的名称、电话以及标识?”
  最终,南通市中院终审撤销了海安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王金喜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南通市中院判决王金喜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王金喜开出租车的行为就是职务行为,其驾驶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乘客伤亡损失就应当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南通市中级法院对海安县法院作出的由冯家平等人赔偿坠河溺亡乘客亲属41万余元损失的民事判决作出改判,全部损失由出租车公司承担。
  应冯家平的申请,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金喜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定出租车公司向冯家平及其女儿、公公、婆婆4人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近38万元,并每月向冯家平的公公、婆婆各支付供养亲属抚慰金178.5元。
  法官详解判决依据
  南通市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接受笔者采访时谈了此案判决的依据和意义。他说,本案中,从事出租车经营业务的出租车公司采取的是出租车车辆的产权与出租车的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方式。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出租车司机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培训,对外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搭载乘客,虽然表面上看,出租车司机具有自主决定劳动时间、劳动地点的权利,但这是由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决定的,实际上必然产生的各种费用决定了其不可能选择不提供劳动,司机是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而获得谋生的机会,也就是说其收入来源只能依靠公司,因此出租车司机相对于出租车公司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有一定的从属性,二者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同时,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也要求出租车公司为出租车司机购买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2002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第4条第(三)项规定:“各地经营企业应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和经济合同,并向驾驶员告知合同的主要条款。各城市可结合实际情况推行示范合同。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驾驶员及时、足额地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规定,在挂靠的情况下,应以劳动关系对待。虽然该答复与本案的情况不完全一致,但本案中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也就是说连挂靠这种情况都按劳动关系对待,本案更应如此。
  法官说,出租车公司通过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规避自身的义务,将与司机的关系定位成承包经营关系,是目前出租车行业的普遍现象。这种做法,否定了其自身用人单位的性质,继而也否定了出租车司机劳动者的地位,使众多出租车司机无法享受到劳动者应有的社会保险等待遇,致其劳动保障权利严重受损。
   摘自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