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频发骚扰信构成侵害人格尊严权
作者:李海英 律师 时间:2012年12月05日
王先生与情人张某断绝往来后,怀恨在心的张某开始密集地向王先生妻子刘女士的手机上发骚扰短信,内容都是她与王先生交往期间的细节记述。不堪忍受的刘女士将张某诉至法院,状告其侵害名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法院于日前审结了此案,认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刘女士人格尊严权的侵害。
根据刘女士的讲述,她与王先生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但王先生与张某之前曾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直到2011年4月王先生才与张某彻底断绝来往。在与张来往期间,王先生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购买了一个中国移动“动感地带”138手机号码,曾有一段时间,王先生还和张某互换使用手机和这个号码。
就在2011年10月之后,刘女士的手机上开始不断地传来由这个138号码发来的信息,信息的内容大部分都是对张、王二人交往期间一些具体情况的细节记述,其中还使用了大量的淫秽用语和污辱性语言。这些信息发送的数量多,密度大,给刘女士带来了极大的精神折磨。
刘女士起诉称,张某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她的正常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骚扰,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对此,张某在法庭上辩解说,自己给刘女士发送短信,只不过是向她陈述事实,自己也没有将这些事实向社会上的其他人传播,根本不会造成对刘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张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刘女士名誉权的侵犯,不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张某的行为造成了对刘女士人格尊严权的侵害,判决其立即停止发送手机短信的行为,并给付刘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评析:在法律上,名誉权与人格尊严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类型。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即使加害人通过短信骚扰、语言侮辱的方式在没有第三人在场或知晓的情况下大泄私愤,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尊严,甚至并未因为语言侮辱的内容泄露而导致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加害人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为了发泄私愤、拆散别人家庭而频频给刘女士发送短信,她的这种行为虽然不能构成对刘女士名誉权的侵害,但却已经构成了对刘女士人格尊严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