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赠与房屋能不能随意撤销
作者:李海英 律师 时间:2012年12月28日
2011年6月,老张家的房屋被拆迁腾退,拆迁安置补偿了两套房屋,该房屋尚在建设中。拆迁的房屋是30年前老张与前妻离婚时,约定归老张所有的房屋。现老张与王女士另组成新的家庭,并有了女儿晓希。在老张作为“被腾退人”与拆迁公司签订腾退协议时,注明了腾退安置人口三人,共居人为王女士与晓希。老张与妻子商量后,决定将两套拆迁安置房赠与给女儿晓希,并一起写了赠与协议,晓希也承诺会照顾老张,尽到赡养义务。
2011年底,老张将女儿起诉至法院。老张诉称,签订赠与协议几个月后,王女士就起诉要与他离婚,而晓希自从拿走30多万拆迁补偿款后就再没露过面,因此他要撤销对女儿就两套房屋的赠与。
王女士认为,被拆迁的房屋虽然是老张与前妻离婚时得到的,但她与老张结婚后,对房屋进行过翻建扩建,所以拆迁安置补偿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不同意老张单方撤销赠与协议。
晓希则认为,父亲是亲自写过保证书的,保证永不反悔赠与给其两套拆迁安置房屋。而且在签订赠与协议、保证书时,都有村委会领导见证,协议原件也留存在拆迁办,不能随意撤销。再者,晓希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即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行为,所以赠与是不可撤销的。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老张对晓希两套拆迁安置房屋的赠与。
【分析】
首先,赠与反悔中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两种情况。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后反悔的,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或法定撤销权。但两种撤销权行使的时机有所不同,任意撤销权应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而法定撤销权则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行使。对于金银首饰等动产,当赠与人交付给受赠人时财产权利就已经转移;而对于房屋等不动产,则需要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所有权转移。本案中赠与的两套房屋尚在建设中,并未交房,也就无从谈起过户给晓希,所以老张对赠与享有任意撤销权。
当然,任意撤销权并非没有限制,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情形下,不能任意撤销。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赠与协议有村委会领导见证,但其效力并不能等同于公证,因此,不适用上述任意撤销的法定限制情形。
其次,单方撤销赠与的效力如何认定。
以夫妻名义共同对子女进行赠与,单方反悔的,不能因为夫妻双方曾经达成过赠与的一致意见而将两人的意愿捆绑在一起,反悔一方享有单方撤销赠与的权利。单方撤销的效力并非只限于一半的赠与财产,而是及于赠与的全部财产。因为丈夫与妻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只有在所有共有人均同意的情形下,才能处分共有物。因此,老张有权要求撤销与王女士共同对晓希作出的两套房屋的赠与。
第三,财产性质是否影响撤销权行使。
赠与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均不影响赠与人对赠与协议的撤销。如果房屋系老张婚前个人财产,老张享有完全撤销赠与的权利;如果房屋是老张与王女士夫妻共同财产,老张可以单方撤销赠与。而王女士可以与老张通过分割共同财产,在明确自己的财产份额后,再自由处分个人财产,比如将其赠与给晓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