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未尽安保义务的安保人赔偿责任限度
作者:李海英 律师  时间:2013年08月01日
裁判要旨   携带或佩戴贵重物品的受害人本身应该尽到较高的谨慎义务,故未尽到安保义务的安保人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责任应有限度——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分担损失。
  案情
  2011年3月28日,朱红在阿兴记奥体分公司经营的奥体阿兴记餐馆包房吃晚餐。当晚10时许,朱红从包房出来到卫生间,途经餐馆大厅收银台的转角处时摔倒在地,左手上的翡翠手镯摔成四段。朱红摔坏的翡翠手镯系2009年购买,购买价格为10万元。朱红摔倒之前,阿兴记奥体分公司的清洁工在其摔倒的地方刚用拖把拖过地,地面未干,但在拖地的地方放了“小心地滑”的提示牌。
  2011年4月,朱红与阿兴记奥体分公司一道对摔坏的翡翠镯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破损翡翠手镯假设完好、无绺裂状态下,在2011年3月28日的市场价值为叁拾万元至肆拾万元。”朱红遂起诉至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法院,要求阿兴记奥体分公司赔偿原告被摔坏的手镯损失35万元。
  裁判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阿兴记奥体分公司在客人尚未完全离店时就用拖把拖地,应当预见地面湿滑可能产生致客人摔倒的危险性,且阿兴记奥体分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致使朱红摔倒致翡翠手镯破损,阿兴记奥体分公司对朱红因摔倒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朱红作为意识健全的成年人,在湿滑的地面行走亦应尽到注意义务,因自己的疏忽导致摔倒,故朱红对摔倒致手镯损坏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本案具体情况,由阿兴记奥体分公司承担70%责任,由朱红承担30%的责任较为合理。朱红的翡翠手镯虽是10万元购买,但由于经鉴定该手镯在破损时的市场价值为30万元至40万元,现朱红按翡翠手镯损坏时的市场价值主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认该手镯的价值为35万元。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阿兴记奥体分公司赔偿原告朱红24.5万元。
  阿兴记奥体分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在考量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是否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时,主要应结合管理人的收益,预防与控制风险或损害的成本、能力等因素予以判定。阿兴记奥体分公司作为餐厅的经营管理人,最可能了解和掌握整个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且最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损害的程度。在前来就餐的客人尚未完全离店的情况下,阿兴记奥体分公司应当预见到地面湿滑可能造成客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而阿兴记奥体分公司仅仅设置“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并未完全达到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应当对朱红的财产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翡翠手镯在个人随身财物中价值较高且极易损坏,朱红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在佩戴这类饰品时本身应当负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或是采取为财产投保等方式分散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朱红在就餐时并未向阿兴记奥体分公司明示自己携带有价值较高的财物,如要求阿兴记奥体分公司对这类财产损失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显然超过了其为朱红等人提供服务可能获取的收益,也即超出了其作为管理人正常能够预见的范围,增大了其防控风险的成本。故应由阿兴记奥体分公司对朱红的财产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0.5万元为宜。
  重庆五中院终审判决:重庆阿兴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奥体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朱红手镯损失10.5万元。
  评析
  本案中,被告阿兴记奥体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基本没有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未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在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笔者认为,在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对安全保障义务人确定赔偿数额应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综合确定:
  1.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取了利益 获取利益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要高于为获得利益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获得较多利益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要高于获得较少利益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这也是基于公平的考量。本案中,阿兴记奥体分公司作为餐饮经营者,原告方来餐厅消费,阿兴记奥体分公司是可以获利的,虽然其通过原告的消费行为能够获得的利益有限。
  2.危险性质及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风险的能力 能够控制风险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要高于不能控制或需花较高代价才可控制的风险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能够轻易或花较小代价控制风险,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受害人损失的发生,可以理解为有较大过错;如果风险需要花加大代价才可控制而义务人没能控制,出于利益衡平的考虑,可以认定为义务人有较小过错。
  3.受害人受到损害的具体情形 就财产损害而言,携带或佩戴贵重物品的受害人本身应该尽到较高的谨慎义务,而不是片面强调安全保障义务人要尽到全部义务。以本案来说,原告方佩戴的手镯市场价值在35万元,其在被告经营的餐厅就餐,本身就应该谨慎,尤其在被告放了“小心地滑”提示牌的情况下,原告的注意义务就更加明显。在原告有过错的情形下,对于损失要合理分担。

摘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