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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继母并不当然具有监护权
作者:李海英 律师  时间:2011年06月09日
胎儿一出生,就与父母发生监护法律关系。因此,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父母。法律上讲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但在监护问题上,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比较特殊,它又细分为名分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抚养关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学理上讲的因共同生活相互间存在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拟制血亲关系。抚养关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它除了以姻亲关系为基础之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相互抚养的条件,如果姻亲关系解除,又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拟制血亲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法律意义。如果生父死亡,生父与继母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继母对继子也就没有了抚养的义务,拟制血亲也随之消灭,作为继母的监护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