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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无故拖欠工资的理解
作者:李海英 律师  时间:2016年02月16日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对于 “无故拖欠”一词,劳动部《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作出了明确界定,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