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工伤赔偿案
【案 由】工伤赔偿
【案情简介】
郑某为长春市某村村民,经人介绍来到长春市某电梯有限公司工作,在电梯公司从事维修、水暖工作,2008年11月28日在工作中摔伤,伤后由工友将其送往医院救治,长春骨伤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心律失常、频发室性早搏。由于郑某股骨头坏死,安装股骨头及更换股骨头需要大量费用,在支付了上万元的医疗费后,家庭生活陷入了极度的困难之中,而电梯公司拒不支付相关工伤待遇,认为郑某受伤是由于其自己违章操作造成的,与公司无关,郑某无奈下只好以个人形式申请工伤认定。2009年1月16日郑某向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承办过程】
由于郑某系农民工,家庭生活困难,法律知识欠缺,也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2009年1月16日,赵某来到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申请工伤认定。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在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工作的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李爱晶律师当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李爱晶律师接受该案后,认真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时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制作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并于当日即在劳动局工伤处为其立案进行调查。劳动局工伤处当日即对公司下达了《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要求单位自收到《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郑某是否与电梯公司具有劳动关系,郑某受伤情况是否属实的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报到劳动局,要求单位务必按期报送材料,并派人员来劳动局当面陈述有关情况。逾期,劳动局将按照《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害者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规定,依据郑某提供的材料做出认定结论。电梯公司在接到工伤处工作人员的电话后多日不到劳动局取《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李爱晶律师即催促工伤处工作人员及时向电梯公司下达调查通知,工伤处工作人员表示亲自去公司送达,李爱晶律师也与两位工作人员一起到该公司调查郑某受伤的实际情况。电梯公司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拒不配合。黄业律师遂与郑某的工友进行了联系,在多次保证为证人保密的情况下,终于劝得两位工友的支持和同情,为郑某出具了宝贵的证人证词,为郑某顺利申请工伤认定取得了宝贵的证据。在证据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劳动局再次邮寄送达了《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电梯公司只得派人到工伤处陈述案件情况。经李爱晶律师及工伤处工作人员耐心解释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电梯公司表示积极配合,并主动表示将承担郑某一切合理费用。
【承办结果】
2009年2月4日,电梯公司总经理亲自来到工伤处,在律师、劳动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三方协商的情况下,2009年2月5日,电梯公司与郑某双方同意和解,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郑某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 电梯公司自愿赔偿郑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股骨头安装费共计人民币捌万伍千元(85,000元);2、电梯公司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先行支付人民币肆万伍千元(45,000元);余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于协议生效之日的下个月起每月月底支付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至2009年6月30日之前付清。3、郑某在收到电梯公司一次性伤残待遇人民币捌万伍千元(85,000元)后,与电梯公司终止工伤关系及劳动关系;4、电梯公司在收到上述全款后,自愿放弃于此事相关的一切民事权利;5、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电梯公司当场即支付了人民币肆万伍千元(45,000元),李爱晶律师帮助赵某代书了撤诉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以律师身份见证了双方的和解协议。并表示继续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直至电梯公司将余款支付完毕。2009年6月30日,电梯公司将余款支付完毕,至此本案顺利的全部解决。
【简要点评】
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尚处于建立阶段。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必将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促进社会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法律援助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保障了弱势人群代理或辩护的权利,也是社会文明进步、法制机制完善的标志之一,是社会稳定,消除司法程序不公正的有力手段。近年来,进城农民工在工伤、重大伤害事故等方面索赔难的问题日渐突出,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着力于伸张正义,维护了不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制度为郑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铁肩担道义,援助惠万民,法律援助律师任重道远。从此案中可以看出,庭外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法律援助律师提供这方面的法律帮助具有独特的作用。本案的承办律师充分采取调节的方式解决纠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使郑某顺利的得到了工伤赔偿。得到赔偿后,郑某再次来到劳动局工伤处及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律师卓有成效的工作和帮助表示了深深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