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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有效吗?
作者:宋长贵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17日
研究生毕业后,小毕进了一家大型的国有企业。听说单位领导有意将自己送往国外培训深造,因此工作中小毕也自觉地加倍努力,经常自觉加班。至于何时小毕能出国深造,领导并没有明确的答复。小毕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工作也不如以前积极了。
    20002月,小毕突然看到某外资企业登出了一则招聘广告,广告中写道:“本单位录用的员工将送到国外培训半年至一年”。小毕毅然辞去原来的工作,顺利地进了新单位。加入新单位的小毕对工作充满希望,想通过积极的工作以得到重视,及时得到出国的机会。但是2年过去了,出国培训的事情依然没有动静,也没有听说哪位同事出国培训了。小毕找到单位负责人理论,单位应当履行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单位负责人当面答应小毕一定会考虑。几天过去后,单位还是没有动静,小毕觉得自己两次出国都没有成功,用人单位实在欺人太甚,明明写好的条件单位却没有给予兑现,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
    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单位在其应诉书中声称,单位与小毕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单位具有送小毕出国培训的条款,因此单位没有此项义务,招聘广告中的条件并没有写进劳动合同中来,因此并没有法律效力。
    最终,仲裁庭采纳了单位方的辩护意见,作出裁决:小毕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公司应当承担送小毕出国培训的机会,因此公司没有此项义务。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因为没有写进劳动合同中去,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驳回小毕提出单位应当履行“招聘广告”中规定的义务的请求。
    判决后,小毕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公司写在招聘广告中的条件就不算数呢?其实,许多企业为了能够找到本单位所需要的优秀人才,往往在招聘广告中或者面试中开出许多优惠条件,许多人便慕名而来,有的不惜辞职、承担一定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至于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如果不能兑现,该如何处理,许多人并没有底。
 
律师观点:
招聘广告本质上与招标公告有非常相似之处,《合同法》对招标广告的性质作了明确的界定。依照该法的第15条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招聘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
通过上述分析们可以看出企业发布的招聘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相比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言,要约邀请发出后对发出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发出人没有履行要约邀请内容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对于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并不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
受聘的劳动者如果要使用人单位受招聘广告的约束,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将广告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中,变为合同的内容。这样用人单位就应当受合同约束,如果单位不履行有关约定,受聘者可以要求单实际履行。
来源:《劳动合同纠纷处理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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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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