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养老中心受伤,谁来赔偿?
2017年10月30日,马某与枣庄市山亭区某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养老中心)签订《老年公寓入住协议》,后入住该公寓。2019年6月4日,马某在养老中心不慎摔倒,但尚能自行行走。同年6月6日,马某在房间内再次摔倒,养老中心通知其家人,其子于次日到养老中心探视,并由养老中心提供车辆将马某送至医院诊疗。经诊断,马某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左耳耳廓裂伤,住院治疗8日,支付医疗费用共计28824.76元。经鉴定,马某的左髋关节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内固定取出)费用约需1.2万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马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养老中心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
【裁判】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原、被告签订的《老年公寓入住协议》约定: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或赔偿,由乙方(原告)负担:医疗费用、丧葬费用;违反己方义务,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或损失。该约定内容符合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依法应认定无效。根据原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原告入住被告处接受养老服务并按协议约定缴纳费用,双方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处因伤致残,被告虽辩称原告摔伤后,及时履行了通知原告家人的义务,并积极协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医诊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受伤完全是因自身原因导致。故被告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发生损伤时系高龄老人,身患高血压、脑梗、颈前动脉闭塞等多种疾病,应对损伤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原告因伤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58345.89元,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养老中心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者,除了对原告提供生活方面的服务外,还应对原告的人身、出行等防护方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原告因伤致残的客观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提供服务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符合情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