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合同签章的学问
作者:刘昱 律师 时间:2012年09月10日
合同经各方当事人合意之后,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方成立,看似非常简单的情事,但在实务中存在的纷争不在少数。纷争的缘由何在,实践操作中又该作何处理,有必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加以厘清。
1、必须领会法律的精神
合同法律对签字盖章的规定是清晰的、宽松的、简洁的,适应实践操作需求的。《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允许签字或盖章,甚至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摁手印确认合同生效。但在实务中,往往并非严格尊崇了法律的表述,因此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
2、实务操作多种多样
在实务中,关于签字或盖章条款,很多合同是这样表述的:合同将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这是一种模糊的处理,没有清晰的表示合同生效条件是签字“或”盖章生效,还是签字“并”盖章生效。这样的表述难免在对该条款的理解上发生争议。一般而言,根据法律解释规则的文意解释或字面解释来看,签字盖章一般应当解释为签字“或”盖章生效,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不应当这样解释。在实践中,也经常存在“签章”这样的表述,这是一种更加模糊表述。合同各方当事人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而发生纷争,更难分清是签字“或”盖章生效还是签字“并”盖章。虽然似乎也可以理解为签字或盖章,但并不建议采取这样的表述。还有一点值得关注的是,很多合同中采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的表述。这样的语词有两点殊值研究:第一,合同法采用“签字或盖章时”的表述,并非“签字或盖章后”的表述,虽然很难辨别“时”与“后”的区别,但忠实于法条规定较好。第二,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与“生效”存在的差别是非常大的,不能混淆“成立”与“生效”的根本不同。故此,合同中采用“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是最为规范的表述语词。
若在合同中约定“签字并盖章”成立的,在发生只有签字或盖章的情形,合同是否成立?严格按照字面解释。以及尊重当事人的订立合同时的意思,应当判定合同未成立。但若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则按照合同目的解释的原则,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3、章的种类与用途
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人力资源章等。刻章的程序一般是凭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等文件,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企业印章。这些章代表着单位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样,公章的用途最多,法定代表人章与财务专用章统称为印鉴章,法定代表人章俗称私章,合同专用章用于签订商业合同,业务专用章在很多业务领域也广泛适用。人力资源章属于内部章,一般情况下不对外使用,用于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内部人事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在这里,出现了“公章”的字样。国内的实际情况是,一个企业法人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同,有的企业可能还需要刻制报关专用章,这枚章需要在海关备案。《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票据法》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因此,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代表该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票据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单位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单位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目前的趋势是,很多单位除了保留法律有特殊要求的如财务专用章之外,基本只使用公章。
财务专用章。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财务会计方面。
发票专用章。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
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业务专用章。在单位对外业务时适用,如银行存折就是加盖的“业务专用章”。有些信贷合同也加盖的是“信贷业务专用章”。
章的套印。在一些单位大批量的业务中,如银行及证券公司的第三方存管业务中,客户、银行、证券三方协议,一般是将银行和证券公司的章事先套印在该协议上,只需客户签名即可。这样的盖章方式一般也认为具有法律效力,但银行和证券公司需要严格操作风险控制。
电子签名。伴随社会文明的演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出台,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部法律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业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一个新的突破。
张冠李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实务中,也经常存在在合同、催款通知等文件上盖财务专用章等情形,这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按照通说认为,不应当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当采取折中的做法:由法人签署一个基础性的文件,授权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就可以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当然,在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只有公章才能表达法人的身份资格,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均为没有表达法人意志的资格。
对于一个单位而言,既要适于业务的需要,又要控制风险,需要制定相关用章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