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买房时可能会遇到的购房陷阱有哪些
作者:孙超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18日
一、虚假宣传
陷阱:有的房地产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多有夸大不实之处。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将签订合同前的广告、宣传资料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如果是具体明确的承诺依据,就可以作为附件写入合同。
二、购房签约先交钱
陷阱:广州市某房产公司规定:“在乙方交清首期房款以及本条第5款所列的有关综合费用时,甲方应与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认购书时,购房者已交付了定金,提供了立约担保,该条款实际上颠倒了签约与付款的顺序。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要求开发商先到国土房管局办预售备案,买房者确认其已备案后再给开发商付款。
三、面积误差
陷阱: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等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但往往难上加难。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对面积误差有十分详细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选择继续履行。
四、一房二卖
陷阱:有的发展商在与消费签订协议后,又将房子转卖给他人,造成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规定甲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五、模糊概念隐瞒事实
陷阱:签订合同前,有的开发商故意隐瞒或告知消费者不全面的事实,如房屋有无装修、普通装修还是精装修说得模棱两可。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对标的的性状进行详细、具体、明确的描述,可有效预防纠纷的发生,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六、单方扩大解约权
陷阱:有的发展商单方规定了逾期付款者的违约责任,而且约定开发商不另行催告,超过多少天后合同自然作废。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迟延履行债务,出卖人要进行催告,催告后,买受人还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如在此期限内仍未履约,方可解约。
七、任意使用免责权
陷阱:有的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规定: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私自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同时赋予消费者对补充协议条款平等协商的权利。
八、违约责任不对等
陷阱:某消费者投诉称在购房时所签购房合同中违约责任一栏有这样一则内容:“(1)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2)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经营者延期交房必须等一个月后方计算罚金,且额度仅为消费者已付房款的3%;消费者若未按期交付房款,则立即视为违约,并扣罚消费者已交购房款的10%作违约金,双方承担的违约金数额相差悬殊。
规避依据:新合同草案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更为周全,而且双方是对等的。对于延期交楼、面积误差的规定甚至更有利于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