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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两份遗嘱撞车哪一份有效
作者:孙超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05日
【基本案情】

熊可才是一名退休干部。1999年,熊可才的老伴儿去世,3年后,在女儿熊欣的张罗下与同是丧偶的郝桂芝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熊可才早年购买的一套110平方米的单元楼房内。
2012年底,74岁的熊可才被诊断出患了直肠癌,住院治疗半年后不见好转,甚至出现恶化。熊可才在郝桂芝的提议下,写了一份遗嘱:“我百年之后,我所有的房屋归老伴儿郝桂芝继承,存款由儿子和女儿平均继承。”立了遗嘱几天后,郝桂芝便以身体不适为由回到自己的女儿家,不再照顾熊可才。在郝桂芝离开这段时间一直由熊可才的女儿熊欣护理。
2013年9月20日,熊可才的身体已经虚弱得无法执笔写字了。在两位好朋友张某和王某来看望他时, 熊可才向二人谈到自己想立一份遗嘱的想法。于是,张某和王某根据熊可才口述的内容,请医院的护士周某打印了一份遗嘱,其主要内容是:“我去世之后我所有的房屋由我儿子熊杰和女儿熊欣继承。熊杰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一,熊欣继承房屋的三分之二。存款5万元由妻子郝桂芝继承。”张某和王某将打印的遗嘱念给熊可才听后,熊可才表示满意,并吃力地写下自己的名字和日期,并在名字上摁了拇指印,张某和王某也在“见证人”栏内写了自己的名字和日期。张某和王某按熊可才的嘱托保管遗嘱并在其去世后交给其女儿。
2013年9月27日熊可才去世。操办完熊可才的丧事后,熊杰和熊欣与郝桂芝就房产继承问题争执不下,郝桂芝以自己手中的遗嘱有效,熊杰和熊欣手中的遗嘱无效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熊可才的房屋。
庭审中,郝桂芝提供了熊可才亲笔书写的遗嘱,熊杰和熊欣则提供了熊可才委托护士周某打印的遗嘱,并请见证人张某、王某和周某出庭作证。法院认为,原告郝桂芝提供的熊可才的亲笔遗嘱已被其后的遗嘱所改变,其要求按原遗嘱继承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而判决驳回了原告郝桂芝的诉讼请求。
【成都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家庭成员之间的继承纠纷。其关键是被继承人先后所立的两份遗嘱究竟哪一份是有效的。
我们先看第一份遗嘱。该份遗嘱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有其签名,也注明了年、月、日。完全符合《继承法》所要求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再看第二份遗嘱。该份遗嘱除了熊可才和见证人的签名以及日期外,都是用电脑打印的,不符合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规定, 这也正是郝桂芝认为该遗嘱无效的理由。但是,该份遗嘱上写有两名见证人,则它事实上具备“代书遗嘱”的特征了。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关于“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规定,并没有要求代书人要“亲笔代书”,因而打印代书也完全可以认为是“代书”的一种形式,在电脑普及的今天来说,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主要形式。如果说还有什么瑕疵的话,那就是遗嘱打印人即代书人周某没有在该遗嘱上签下自己的名字。但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周某也出庭作证,证明了自己“代书”遗嘱的过程,应当说是补足了该遗嘱的瑕疵。因而,应当认定该遗嘱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再从本案其他证据反映出的情况看,熊可才在立了第一份遗嘱后,郝桂芝就不再护理他,在熊可才最后最困难的关头是自己的女儿熊欣一直护理在病床前,因此熊可才变更自己所立的第一份遗嘱完全有可信性,符合人们的日常经验法则。
由于本案被继承人所立的前后两份遗嘱分别符合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均为有效遗嘱。但根据《继承法》关于“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本案应当以第二份遗嘱为准。所以,郝桂芝要求以其手中的第一份遗嘱继承熊可才房屋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