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收礼不办事被举报,收礼不办事构成受贿罪吗
作者:孙超 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14日
“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该利用自身职务影响,谎称能为他人谋私利,更不该这么糊涂,违规收取礼金。”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宅房管理所原副所长徐永林在接受组织回访谈话时悔恨万分。
三年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宅房管理所原副所长徐永林装修自家住宅,购买建材时结识了建材个体户吕某。吕某大龄未婚,一直因没有房子而发愁。在与徐永林闲聊时,吕某得知他在区住宅房管理所担任副所长职务。为了与徐永林攀上关系,吕某遂请他吃饭,并提出想让他帮忙为自己申请一套廉租房,徐永林满口答应。
2013年3月,徐永林退休,不再担任区住宅房管理所副所长。2014年1月,徐永林女儿乔迁新居,徐永林通知吕某来喝喜酒。为此,吕某送去了1000元礼金。2015年1月,徐永林又因为自己要乔迁,再次通知吕某喝喜酒,吕某又送去了800元礼金。
随着时间推移,徐永林曾经答应“能帮忙申请廉租房”一事一直没有下文,吕某觉得自己送去的礼金打了水漂,最终拨打电话将徐永林举报。
接到举报后,上饶市信州区纪委立即成立调查组,对徐永林违纪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徐永林身为党员,利用曾经担任信州区住宅房管理所副所长职务的影响,谎称能为他人申请廉租房,并两次借乔迁之机,收受吕某礼金合计1800元,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2015年10月19日,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徐永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退回1800元礼金。
法律知识: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其内容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定,同时使人们产生以下认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只要给予财物,就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各种利益。这本身就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了侵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符合刑法将其规定为客观要件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与结果;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故只要收受了财物就是受贿既遂,而不是待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才是既遂。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徐永林并所受金额并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不构成受贿罪。吕某并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也不构成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