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雇员自带工具作业被电身亡谁担责
作者:孙超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03日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老张欲翻建农村房屋,刘某向老张承包该房屋的地基桩基工程。因施工需要,刘某雇请皮某等人干活。2015年11月,皮某自带工具在桩基井施工过程中触电身亡。事发后,刘某陆续支付皮某家属1.3万元,老张也陆续支付皮某家属3万元。
皮某家属认为,皮某与刘某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对于皮某在施工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理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老张明知刘某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仍将修建房屋的业务承包给刘某,应当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皮某家属将刘某与老张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10万元,老张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解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雇员受伤而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皮某作为刘某的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雇主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皮某作为长期从事工程施工人员,却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漏电的工具,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的过失。刘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预见到皮某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危险,但未采取必要的危险预防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疏于履行雇主义务,导致皮某因事故受到人身损伤,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综合本案情况,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2万元,法院酌定刘某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扣除刘某已支付的1.3万元及张某支付的31万元,刘某还应承担赔偿的损失为17.34万元。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