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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非因工死亡发救济金的情形
作者:孙超 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28日
非因工死亡发救济金的情形
1.与企业建立或形成的人员在符合国家规定的试用期内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
2.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借调双方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借调双方对此未作约定的,由原企业按规定发给。
3.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但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非因工死亡的,由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企业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
4.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不得重复享受。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由各用人单位分担。
5.企业职工及个人养老人员下落不明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失而复归者,已领取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予以追回。
6.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被判处刑罚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执行刑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
7.企业退休(职)人员及个人养老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按最后一个月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确定。
救济金是指对生活上发生困难的人给以物质补助的费用。在我国,有失业工人救济费、疾病或因'工负伤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为了解决我国的失业问题和减轻失业职工的生活困难,劳动部门规定失业的工人和职员的工龄在一年半以上,尚未参加以工代赈、生产自救工作而无其他收入者,准予领取一定的失业救济费。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按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我国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或因病死亡的救济费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