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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故意伤害罪辩护,被免于起诉
作者:王思军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2日

2020年承办的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案件,经过努力,最终检察院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认为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护效果较为理想。
案情:当事人刘某因琐事与郑某、徐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撕扯、打斗,之后被人拉开。因双方都有人受伤,因此报警,后经法医鉴定,刘某伤情构成轻伤,对方郑某伤情也构成轻伤、徐某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对双方均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辩护:我们接受刘某委托后,首先了解了案情。经过分析后,认为如果在双方互相谅解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尽力去争取作不起诉处理。为此,我们与对方律师、当事人多次沟通、谈判,最终做通工作,在公安机关见证下,双方互不赔偿、互相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案件到检察院后,我们及时进行了阅卷,详细分析了案卷材料,并及时向公诉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本案系因生活琐事引起的激情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已互相谅解,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原则,不需要判处刑罚。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双方都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解析: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可以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情形中除“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形外的其他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聋、哑、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行为;从犯的行为;胁从犯的行为;自首且犯罪较轻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酌定不起诉从法律上说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无罪处理。
3、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对于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对于存疑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能争取到让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疑是相当成功的,比争取到缓刑判决的效果更好,避免了被告人留下被法院判刑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