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顺利结案,我们为其辩护的被告人最终被判处缓刑,从其涉案数额方面看,能取得缓刑的辩护效果实属不易。
案情:2019年11月份,刘某(我方当事人)经人介绍到A食品公司,负责在B食品公司杀鸭车间接鸭血。之前已有王某、赵某被A食品公司派驻在此接鸭血,两人利用工作之便,私下联系了C公司的陈某、孙某,擅自将A食品公司拉完后剩余的鸭血偷卖给陈某、孙某。刘某来到后,也参与到偷卖鸭血的行为中,所得款项三人均分。2021年6月案发,涉案五人均被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委托评估,涉案鸭血价值30多万元。
办理:刘某家属委托我们之后,我们多次去会见刘某,并且协助刘某等人与受害人签订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案件到检察院后,我们及时进行了阅卷,详细研究了案卷材料,发现本案被盗鸭血的价值在认定上有特殊性:本案中刘某等人处分的是满足A公司用量之后剩余的、必将被排入废血池中的鸭血,其行为未给A公司或他人造成任何损失,不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中的客体要件,认定各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确实值得商榷;另外也不应将刘某等人对涉案鸭血进行额外加工后价值提升的部分计入涉案价值;即使构成犯罪,刘某等人利用管理鸭血的职务便利出售鸭血,其行为特征符合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之后我们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辩护意见并多次沟通,鉴于本案涉案鸭血在价值认定上的特殊性,检察院给出了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判三缓五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经征询刘某及其家属意见后,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到法院审判阶段后,法院经审理后,也认识到本案涉案鸭血在价值认定上的特殊性,因此在判决时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了调整,刑期变更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调低了罚金数额。使得当事人避免了牢狱之灾。
刘某等人确实有偷卖鸭血的行为,该事实无法否认。经过各被告人律师的辩护,虽未达到无罪或改变罪名的效果,但在涉案价值30多万元的前提下,能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避免入狱服刑,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