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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广州离婚可否向“小三”要求赔偿?
作者:温德民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当事人如何行使这一权利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无过错方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已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了离婚,如果不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因婚外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不能向“小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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