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统一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比例的计算方法的建议
作者:周方正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28日
在伤残鉴定中,存在着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的计算方法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鉴定机构在计算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时缺少法律依据,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统一和公正。
如在朴某左肩锁关节伤残鉴定案中,朴某左肩关节活动度检查结果:前屈上举70?(右160?),后伸40?(右45?),外展上举70?(右170?),内收30?(右40?),贴臂内旋70?(右70?),贴臂外旋60?(右60?),右侧关节活动正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4.9.9 i条规定,“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为九级伤残”,附录C.8.2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规定,“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0.18,肘关节0.12,肩关节0.7,踝关节0.12,膝关节0.28,髋关节0.6),再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该标准仅规定了肢体三大关节对应的权重指数,对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的计算方法没有规定。
目前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的计算主要有两种方法:1.(健侧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度数总和-患侧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度数总和)/(健侧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度数总和),2.(各个方向(健侧关节的活动度-患侧关节的活动度)/健侧关节各方向活动度)的总和/方向数。
在本案例中上述两种方法产生了不同的鉴定意见,以方法1计算“{(160?+45?+170?+40?+70?+60?)-(70?+40?+70?+30?+70?+60?)}/(160?+45?+170?+40?+70?+60?)=37.61%”,左肩关节丧失功能相当于左上肢丧失功能的37.61%×0.7=26.3%>25%,属于9级伤残。以方法2计算“{(160?-70?)/160?+(45?-40?)/45?+(170?-70?)/170?+(40?-30?)/40?+(70?-70?)/70?+(60?-60?)/60?}/6=25.2%”,左肩关节丧失功能相当于左上肢丧失功能的25.2%×0.7=17.63%,属于10级伤残。两种计算方法相差一个伤残等级。
目前使用哪种计算方法并无明确依据,且不同的计算方法确会导致不同的鉴定结论,为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统一和公正特提出以下建议: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中对于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的计算方法由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具体细则,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统一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的计算方法,确保鉴定意见客观、统一和公正。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方正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