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析“只有口供不能定罪”原则兼评张高平冤案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25日
最近张高平的冤案成了网络新闻的主要话题,如何避免冤案,如何防止刑讯逼供,如何建全司法制度?等等都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又重新摆在公众的面前。
其中涉及最主要一个是刑讯逼供,一个是“仅有口供不能定罪”。当然至今为止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也是难以认定,法院的判决书也只是说明不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有还是没有?这个真的不好说!
其实不管有还是没有刑讯逼供,这并不是造成冤案的主要原因。也就是即便是有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其实还可以在检察院和法院都有机会来避免冤案的发生的!那冤案的发生,还是审判机关违反了最后的司法底线——“只有口供不能定罪”的法律规定。只所以这条最终的保障线被突破,那是因为这句话在实务中只是一个法律条文而已,只是一个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脱罪的一个理由而已。其法治的根本意义并没有深入到办案人员的内心,也不符合现在国人的心理态度。不服的话,我们可以看做一道简单的选择题!
假设,我们是一名普通的公安刑警,在自己的辖区内发生多起命案,由于案发时间较长,做案人员手段干净利落,侦查水平有限等各种原因导致整个案件没有任何有价值的线索或证据,你一般也有可能认定几名嫌疑人,这时其中一名嫌疑人投案称自己是凶手,其陈述与被害人相吻合,也说明了自己的犯罪动机,但其也没有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就是凶手。且该嫌疑人态度很好,认罪伏法、并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
这时你做为这名刑警该如何选择呢?一是依据“仅有口供不能定罪”的法律依据直接将嫌疑人释放,对受害人家属说你可以通过民事起诉得到民事赔偿,但嫌疑人只能释放,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做个“顺水人情”,按程序移交检察院来处理。
选一的结果:你没有破案肯定没成绩;受害人也无法理解你的工作;嫌疑人可能还会嘲笑你,为什么不敢抓我啊!社会公众也会起疑心,怎么会有这样的警察呢?
选二的结果:至少破案了,即便不是立功也算一份工作业绩;受害人也认可你的工作;嫌疑人也认罪,并没有对你任何意见,因为也没有对不起他(刑讯逼供),你所做的只不过是按程序移交到检察院而已,即使是将来会判决无罪,也没有你什么大的责任,因为你没有什么违规(刑讯逼供)之处。
想想,我们如果是这名刑警该如何做出选择呢?
再如,我们做为一名检察员,面对上面移交给我们的案子,再次询问嫌疑人时,嫌疑人也还是认罪伏法、始终一致。你还是不放心让公安机关再补充侦查相关证据,但是可惜还是没能找到!你又如何做出选择呢?是把人释放,还是移交法院处理。到这时再把人释放可不像公安机关那么简单了,因为那不仅仅是自身的事了,那至少是说明公安机关办事不力可能要有人承担相关责任的。是你又会怎么做呢?
同样的到了法院,做为审判人员的你,面对还是自愿认罪伏法的被告人,你是放人还是判决其有罪呢?
到你这的无罪释放,责任也更重了,可又把检察院扯进办事不力的工作失误中了!况且你还要做一个这样的判决:一、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释放;二、赔偿原告人损失若干万元。(民事责任,只要自己承认是可以做为证据认定的。)
你即便做出有罪判决,被告人还有一次上诉的机会,如果其有任何不满意都可以上诉改正的,如果不出意外,有可能被告人面对有罪判决,认罪伏法。受害人得到赔偿。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该案圆满结束。
这时的你又做如何选择呢?
笔者做为律师,从辩护人的利益角度讲,不论其是否真正的嫌疑人,也希望其能以证据不足无罪释放!但现实是在所有的刑事案件辩护中,辩护人一般会重视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在没有案件因为特殊情况需要考虑的情况下,没有人会为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但如果做公检法人员,我也会慎重选择,不可能把都自愿认罪的嫌疑人释放的。至于“仅有口供不能定罪”的法律条文并不一定非要遵守的,因为即便是违反这一条,也根本没有规定怎么处罚啊,最多只是工作失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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