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劳动者“休假标准”应该与时俱进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2日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其官网梳理发布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对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5类休假标准予以明确(8月5日《经济日报》)。
这无疑是个好消息。五类休假标准明确了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概念,不容用人单位偷梁换柱;明确了五类休假的放假时间以及适逢周末能否补假,如“全体公民假日”适逢周末可补假,而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等“部分公民假日”适逢周末不补假,还有“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厘清了争议;还明确了探亲假“未婚探望父母每年20天,已婚每4年一次20天”“婚丧假为1天至3天”;对探亲假、婚丧假还提出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此前休假规定并非无标准可依,但分散于多个法律法规,隐藏于冗长条文中,有的法律法规是多年以前制定的,很多人对此并不十分了解。《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下称《标准》)对五类休假标准予以明确,让人一目了然。不过,五类休假标准除了具有简明扼要的“归总”作用,让劳动者容易知晓自己具有哪些休息休假权利,并没增加劳动者的休假福利,甚至还凸显出某些休假福利存在不平等。
比如,《标准》在婚丧假标准部分的表述是,“在我国,国有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婚丧假”。那么,国企之外的劳动者就不能享受婚丧假么?婚丧是每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情况,不应区别是国企还是非国企。这个标准还称,“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这就意味着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没有丧假,这也不太合乎情理,职工岳父母和公公婆婆死亡时也给予丧假,才合乎人伦亲情。
在探亲假上,《标准》称,“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探亲假标准”,其言外之意,这几种情况之外的劳动者就不适用探亲假规定,可这些劳动者也有亲人;在年休假方面,上述文件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可是,如今不少用人单位是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累计工作年限的,对这种情况,也没有明确说明。
劳动者休假标准应与时俱进。从上述文件可知,有关年休假的标准,来源于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探亲假的标准,来源于198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有关婚丧假的标准,是按照1980年发布的《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来确定的。劳动者的这些休假标准已经出台许多年,有的甚至将近四十年,已不能满足劳动者的休假诉求,而且,如今企业性质多、就业方式多、居住地点多,相关条款早该改进、相关休假标准早该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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