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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应对突发安全事故建立强制保险制度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2日
2019年又是一个多灾之年,人们还未走出“3·21”响水事故的阴影,又遇到了肆虐至今的洪涝灾害。今年第九号台风“利奇马”在浙江温岭城南镇正面登陆,随后一路北上,数百万人受灾……自然灾害之外的突发安全事故发生频率更高。如何应对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如何让保险理赔能够最大可能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失,笔者建议建立巨灾之外的突发安全事故强制保险制度。
一般来说,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可以向肇事者主张权利要求填补损失。但突发安全事故往往具有损失巨大肇事者无力赔偿或者没有肇事者等情况,由受害者向肇事者索赔填补损失通常不具可行性,政府救助也很难填平受害者的损失。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以来,我国各地陆续开展了各有特色和侧重的巨灾保险的尝试。
相比之下,巨灾之外的突发安全事故发生频率更高,几乎每时每刻都有可能发生。我国近年来每年发生安全事故数万起,受害者的生活质量会明显下降、幸福指数会明显下降,影响社会稳定。建立巨灾之外的突发安全事故强制保险制度,当能最大程度弥补巨灾之外的突发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害。
突发安全事故强制保险事故范围。厘清巨灾外延,将不在巨灾保险之列,不在交强险、工伤社会保险等已有强制保险的保险事故之列的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零星的恐怖袭击等所有突发安全事故作为保险事故。
突发安全事故强制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将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全体公民纳入强制保险范围;目前可以将与人们生活关系密切对人们生活质量影响最大的城乡住房等财产纳入强制保险范围,未投保的商品房不得交付使用。公民因巨灾之外的突发安全事故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投保财产因巨灾之外的突发安全事故受损的,由保险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理赔。
要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巨灾之外的突发安全事故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率、理赔标准、最高赔偿额。国家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为公民投保伤亡保险;财产权利人为住房等财产投保,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依法定程序减免财产保险费。保险公司理赔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建立巨灾之外的突发安全事故强制保险可以通过修改完善保险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或者另外制定专门法律、法规等方式建立。
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经过数十年发展,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共同体,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发展态势没有改变。发展为了人民,建立巨灾之外的突发安全事故强制保险制度,有效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符合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增强民众的凝聚力向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