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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9日
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