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股东会决议与司法介入的界限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股东会决议与司法介入的界限】股东会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事项作出的决议,原则上不得由股东或公司直接诉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并执行。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其有能力实现其自身事务的计划与安排,一般无须司法介入。
例外需要介入的情形主要有:(1)当决议涉及的相关公司财产、章证、账册、文件等被不当侵占时,公司或股东可以凭借侵权之诉要求返还与赔偿;(2)在负有实施股东会决议职责的主体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且对公司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公司或股东可以诉请相关损害赔偿责任;(3)当公司决议通过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可依据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诉请执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4、15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4条);(4)其他明确规定请求权基础的情形。
至于“公司决议纠纷”案由,其涉及的是公司决议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或不成立的情形,而并非股东或公司可以任意要求对决议内容予以司法确认的依据,人民法院要注意正确适用该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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