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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股东协议与股权登记存在冲突的情形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股东协议与股权登记存在冲突的情形】
        股东之间协议确定的股比与股权登记中记载的股比存在不一致的,在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内部纠纷时,应当以股东之间的约定为准。理由在于:股东之间关于股比调整或股比变动的约定,具有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其可以在内部生效并约束订约当事人股东;而股权登记效力属于对抗效力,主要保护外部善意的公司债权人,其不必然与股权的实际权属或实际股比完全一致。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