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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实质股东型隐名出资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实质股东型隐名出资】
        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等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时,由于公司制度对于股东人数的限制,采取了公司高管、主管或职工持股会等主体代原企业职工持股的治理模式。对此,虽然广大职工隐名于公司章程与工商登记,但这种情形一般为社会所知悉,故处于隐名的企业职工应认定为“实质股东”,即真正地、直接地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原则上不适用上述隐名出资关系的一般规则。

        这类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约往往会对股东共益权或自益权的行使与实现予以一定限制或特别规定,这类规定在公司内部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企业职工应当依据相关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约行使其权利,其直接以其股东资格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一般公司法规定判令公司为其显名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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