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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谋主体的排除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合谋主体的排除】
董事高管可能并非独自完成侵害行为,其可能与《公司法》第147、216条所列明的勤勉义务法定主体之外的人员主观合谋或行动上一致配合,对此应结合侵害方式区分对待:
        (1)董事高管不忠于公司最佳利益、利用职权之便直接侵害公司利益,该种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无异,董事高管与其他人员进行主观合谋或行动上一致配合的,两者可以构成《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

        (2)董事高管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勤勉义务,造成公司利益受损,对于参与合谋或协助的其他人员,例如公司其他一般职员、股东或公司外第三人等,他们既不享有公司决定性管控权,也不受勤勉义务的规制或督促,故不应与董事高管共同承担违反勤勉义务责任。就其行为可另行评价,法院应依其过错及因果关系等要件判断其是否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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