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健全法官逐级遴选制度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修订后的法官法规定,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实际执行中,各高级人民法院均反映了下述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由于逐级遴选往往涉及到法官跨地市调动,而配套机制(包括住房、配偶工作、子女教育等)目前尚不健全,特别是在地域面积大、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省份,跨地市调动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和生活成本基本都要由个人承担,因此逐级遴选工作开展难度较大,效果不好。
第二个问题是:上级法院法官助理在基层入额效果不理想,法官助理一般只能通过初任法官遴选到基层法院入额,再通过逐级遴选回到上级法院,由于基层法院缺编少额、上下级法院入额竞争以及个人主观意愿等多方面因素,这样的实践操作模式对法官助理队伍整体稳定和持续发展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特别是员额制实施以前以培养法官为目的招录的法官助理更是如此。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司法改革“回头看”工作,适时开展逐级遴选工作效果评估,推动调整完善此项制度。
在相关政策调整之前,《实施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初任法官的,除原则上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外,也可以根据需要到中级人民法院任职。主要考虑是,省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普遍级别较高,若全部安排到基层法院任职,容易挤占基层法院本就所剩不多的高等级法官职数。这与省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在下两级人民法院范围内择优遴选法官”的规定也是一致的。此外,员额制实施前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达到一定年限,符合现任职法院入额条件,且仍在审判部门协助办案的,可以在现任职法院参加入额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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