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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完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实施意见》对按期晋升、择优选升、特别选升等制度作了规定,同时明确了法官转任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和其他机关人员的职级确定方式。总体而言,关于法官转任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或交流到其他党政机关的职级确定政策,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必须是因工作需要转任;第二,根据法官等级晋升审批权限,由相对应的部门确定;第三,转任后的职级应当综合考虑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具体标准是: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可以确定为一级、二级巡视员,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可以确定为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一级至五级法官可以确定为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交流到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比照交流到综合管理类职位的有关原则确定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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