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宅基地确权案件处理机关的审查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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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机关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当事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主张权利,属土地权属争议,该争议应先经过乡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其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行政机关确权,不符合法律规定。——(2019)最高法行申6608号
2.在与民事法律关系交织状态下,土地权属登记背后的民事基础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在没有当事人对其提出一并审理的情况下,应当由民事途径另案解决。对于权属争议,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确立权利归属状态后,再由行政机关作出相应处理。——(2018)最高法行申6790号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