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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宅基地确权案件关于案件范围的审查 (一)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例如:当事人诉称村委会对其房屋宅基地采取了“强迫借用”“强制拆毁”“强制收回”等行为,应属侵权案件,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争议案件受理范围。——(2019)最高法行申14472号

2.由于政府在颁发土地权利证书前会进行土地权利来源的调查和审核,一般而言,当事人取得土地权利证书后,土地权属已经清楚、明确,无需再行申请确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明确:“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a.当事人对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宅基地,以超出证载土地四至范围、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为由,提出权属争议,行政机关一般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2018)最高法行申8965号 

        b.当事人对土地登记档案中个别事项记载的真实性问题有异议,可以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案件中寻求救济,不宜要求对宅基地使用权重新确权。——(2018)最高法行申1361号 

        c.例外情形:《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且该办法第十四条列举的排除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并不包括已经颁发土地证的案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规定,是指已经发证的土地登记对土地权属、四至范围界定清楚明确,无需进行土地权属确权的情形。如果根据已经核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无法确定争议土地权属,当事人申请确权的,仍应当属于土地权属确权争议。——(2018)最高法行申2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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