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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宅基地确权案件关于案件范围的审查 (二)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主要是对当事人土地权利存续期间的权利归属产生的争议进行确权,土地权利存续期间既包括土地权利的现实存在期间也包括曾经存在期间。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当事人对现在的土地权利归属产生争议,要求人民政府确定争议权利的归属。就曾经存在的土地权利而言,虽然该权利已经不再归属争议当事人,但土地权利的财产利益因某一法律事实转化为其他权利形态后,就可能进一步影响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现实财产利益,因此,当事人之间对曾经存在的土地权利归属产生的争议与对现存的土地权利归属产生的争议具有同样的现实意义,当事人就此申请人民政府确权,当然属于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的职责范围。如本案,争议宅基地被依法征收说明土地性质发生改变,与争议宅基地使用权属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理决定,意在确认土地权属或依法征收后补偿利益的归属。——(2018)最高法行申5877号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