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供可以采信的证据的,可以根据土地利用状况和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从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社会关系尽快稳定的原则出发,确认土地权属。
例如:a.争议宅基地不存在重叠情形,土地及房屋均形成明确的边界。行政机关经过调查,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根据土地利用状况,决定维持土地使用现状,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019)最高法行申3711号
b.在因历史原因没有本案相关地籍档案、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其宅基地合法有效的原始权属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经过实地测量并根据当事人现有宅基地使用情况和房屋现状,确定宅基地使用面积,进而作出被诉确权决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018)最高法行申3749号
c.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实事求是作出处理,原则上应当将争议土地确权给长期管理使用争议土地的一方当事人。——(2019)最高法行申4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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