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
作者:杜红涛 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一、危害药品安全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

第十一条 

        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注:进口国内未批准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案例君补充: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此次修订草案,不仅对进口国内未批准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同时还提出,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予处罚。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